索引号 | 53040020241560159 | 文     号 | 玉市建函〔2024〕41号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11 |
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243号提案的答复 玉市建函〔2024〕41号
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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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243号提案的答复
玉市建函〔2024〕41号
旃太胜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关于加强城市犬只管理的建议 》(【T2024】0243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一)督促指导各县区按照职责开展工作。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全面实施。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养犬管理工作实际,召开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全面推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二是坚持宣传教育先行,营造浓厚氛围。强化宣传教育先行,通过电视、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多媒体形式对规范养犬管理、犬只狂犬疫苗注射、登记办证进行集中宣传,倡议全社会爱狗人士依法、科学、文明养犬。三是紧扣集中整治,探索长效管理。充分发动社会力量,依托公园管护人员,掌握辖区犬只种类、数量及犬主情况,实现“人、户、犬”全方位关联。各县(市区)城管会同公安、宣传、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加大了在公共场所售犬、违规携犬外出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强化重点区域,集中整治效果明显。按照要求,依托公园管护人员,围绕公园及周边公共场所进行共管共治。强化人性关怀与和谐执法,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集中整治小组围绕重点区域,对遛犬不拴牵引绳、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放任犬只伤害他人、不办理养犬证等行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捕捉流浪犬,清理烈性犬只,询问登记犬只免疫办证等情况,现场对携犬外出的犬只进行管理,告知免疫办证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全面搜集工作线索和投诉建议,接报涉犬警情。通过建章立制、宣传引导、巡查监管、批评教育和处罚的方式加强犬只管理,因犬只便溺行为影响环境卫生的现象有所减少,无主流浪犬只扰民问题有所改观。
(三)存在的困难问题。一是排查管理困难。部分养犬的个人不配合工作,拒绝配合,不按照犬只免疫、登记办证相关要求,进行犬只规范免疫,登记办证工作。养犬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公共场所遛狗不拴牵引绳、犬只粪便不及时清理,放任犬只伤害他人偶有发生,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劝导有限。二是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意识不强,未各司其职、履职到位,办证、防疫等方面监管力度不够。三是制度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较早,管理责任、处罚基准等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管理办法的制度机制不成型,影响工作的合法性。四是没有对城市养犬的犬种(烈性犬、大型犬、小型犬)进行分类,管理无差别,不明确。
(四)工作建议。狗患来自人祸,城市养犬管理不规范,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养犬人缺少自律,文明程度不高,缺少自觉遵守文明公约和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性、主动性。外因是法律规范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是症结所在。一是理顺管理体制。要明晰各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对开展专项治理、加强专项立法、强化宣传教育、落实工作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发挥大数据监管作用。加大科技创新、经济激励等手段运用,比如上海、郑州等地规定犬必须植入生物芯片,芯片中要有犬主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注射疫苗记录等信息。无论是主人遗弃,还是自行走失,通过扫描电子芯片可追踪相关信息,督促主人依法养犬。既可以对犬只状况进行监管,也便捷监管部门对养犬人进行监督。三是提高养犬人资格门槛。犬只伤人现象多发,缘于犬只社会化不足,犬只社会化不足就容易出现攻击性,养犬人饲养犬只过程中正确的训导环境很重要,要负责任地科学养狗,理解犬只的行为。自觉杜绝随意弃养现象,主动做个负责任的养犬人。
二、养犬管理工作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情况
(一)现状。目前我市城市养犬管理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和《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一方面,针对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携犬出户,都仅仅是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来规范公共场所放养犬行为,对没有遵守规定的携犬外出行为,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针对在城市建成区,未经登记养犬的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处罚,而没有相应的强制措施,实际管理效果不佳。但只有罚款这单一的处罚方式,对长期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公共场所放养犬行为收效甚微。
针对城市养犬中的执法事项全部交由城市管理部门执法,没有上位法依据,执法难度相当大。如无证养犬的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等。查处无证养犬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应由公安部负责。因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无证养犬是应该由公安部门负责,我国的行政管理的原则是谁审批谁监管;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也应该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所以城管部门负责全部执法工作在当前工作中也有诸多不实用的地方。
(二)工作建议。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二是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协调联动。养犬管理源头在养犬的登记管理,犬只只能依附于人,人员信息的查询和核实只能在公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综上原因建议:明确公安部门为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养犬的登记管理、犬只留检、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等工作;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出具犬只免疫证,负责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的建设及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户外携犬等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狂犬免疫球蛋白的采供、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狂犬病疫情监测分析、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等防治工作,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易门县县城建成区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本小区的犬只管理工作。三是科学合理规划末端处置工作。
三、下步计划
积极推进《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2024年3月29日《关于印发玉溪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的通知》(玉人办发[2024]3号)将《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作为预备审议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为开展《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提供高效、专业的全过程指导咨询等服务,编制《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和《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说明》及相关送审材料。与市人大、市司法局协商工作计划。按照正常程序选定扬州大学作为第三方机构,多次与扬州大学法学院协商协议签订情况,经过法律审查后5月30日签订了协议。多次与财政对接经费,待专项资金下达后可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工作。将城市犬只管理工作纳入其中,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建立完善执法机制,依法加强城市犬只管理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你们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 杨 杰 1890877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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