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36730 | 文     号 | 玉环罚〔2025〕1—14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10-20 |
玉环罚〔2025〕1—14号(云南红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1—14号
云南红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2279751XC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礼乐西路133号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20日2时至7月24日13时期间,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超标排放非甲烷总烃累计185小时,超标最大值240.672mg/m3,超标243%,持续超标达到或超过4小时的情形累计共有13个时段。(执行标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非甲烷总烃限值:70mg/m3)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507001)、《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环境问题线索移送材料清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通知》和《云南红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小时数据》,证明你公司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在线数据超标的具体情况及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先后2次向你公司下达《预警通知书》,督促企业对超标行为进行整改。2025年8月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提取了你公司相关证据材料: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与调查情况相符合,违法主体适格。提取的你公司废气净化VOCS治理项目验收材料,证明治理设施已验收;提取的你公司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材料,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在线数据为有效数据。提取的你公司凹印机、印刷机生产台账,证明你公司具体的生产情况。(二)视听资料:2025年7月25日现场拍照取证后制作了《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张)和《现场照片说明》共10份(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三)证人证言: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副总经理付开敏、安全环保部副经理冯恒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上述2人均对云南红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存在的超标行为予以承认。(四)当事人陈述:你公司提交的《废气排口NMHC数据超标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认可超标行为。(五)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25日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超标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9月29日,我局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1–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025年9月30日,我局收到你公司书面陈述申辩书,请求免于处罚。2025年10月17日,经我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以此进行了回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裁量: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进行裁量。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1.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
2.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裁量等级2;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
4.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
5.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 200%以上,裁量等级5;
6.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以上10万标立以下,裁量等级3。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
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4-0.7;
2.行政相对人类别:重点监管单位,裁量等级5;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3;
4.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项目,裁量等级4。
使用《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计算,金额为¥19.2万元。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元整(¥19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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