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80634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日期 | 2026-09-08 |
非法营运车辆治理典型案例曝光
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切实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有效维护客运市场良好秩序。玉溪市交通运输局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希望广大从业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26日11时42分,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峨山大队执法人员在峨山高铁站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朱某驾驶的云FD908**小型轿车。该车从滴滴平台接单,拉运一名乘客从瑞林山水到峨山高铁站下车,经查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涉嫌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朱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峨山县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朱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2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9日10时33分,当事人周某驾驶云FD186**小型汽车,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从通海县杞麓湖国家湿地公园公交站拉载3名乘客至通海县树人书社顺城街店,行驶到通海县古城西路与顺城街交叉路口时,被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海大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平台下单,平台支付到驾驶员账户车费为4.9元,已经完成支付,本趟运输接单的云FD186**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处理结果:
当事人周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2026年3月3日,通海县交通运输局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另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一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3
基本案情:
2026年04月20日10时25分,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江川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师某驾驶云FDB90**从滴滴平台接单,将乘客朱某从工业园区运送至大转盘,驾驶员收取乘客车费6.6元。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师某现场未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行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乘客制作现场笔录。依法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经查,当事人师某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并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
处理结果:
当事人师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考《云南省交通运输高频次违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师某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4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9日22时11分,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华宁大队执法人员在华宁县委党校门口查获周某驾驶的云FDB56**小型轿车。周某驾驶云FDB56**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车主软件接单,出发地为华宁瑞宿快捷酒店,目的地为华宁县委党校,车上载有1名乘客。经执法人员核查,云FDB56**车辆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周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华宁县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5
基本案情:
2026年6月23日11时0分,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澄江大队执法人员在澄江市呈澄高速收费站口查获杨某驾驶的云AA880**小型轿车。杨某驾驶云AA880**小型轿车通过网络平台接单,出发地为呈贡区朝云街七彩云南第壹城,目的地为澄江市汐岸会所(太阳山店),车上载有2名乘客。经执法人员核查,云AA880**车辆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杨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的规定,澄江市交通运输局对当事人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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