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9872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0-29 |
(以案释法)疫情防控期间牟取私利兜售伪劣口罩
2020年1月底,被告人旦某才通过其妹妹旦某敏认识口罩供应商,旦某才通过微信联系供应商后以每个3元的价格订购10000个口罩用于销售。旦某才收到口罩后发现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商标及质量检验等标识,在协商退货无果后,为牟取暴利,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兜售该批口罩的信息。
2020年1月29日至2月1日期间,旦某才以每个口罩5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石某连,非法获利1.8万元。被告人石某连在明知所购买的口罩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商标及质量检验等标识的情况下,以每个口罩7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1.7万余元。被告人旦某才为让石某连提高销售量从而能在自己处购买更多的劣质口罩,获取更多的利润,便让石某连负责销售,其负责运送口罩和物流发货。
经检验检测,涉案口罩NaC1颗粒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经他人举报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旦某才、石某连抓获归案,并查获两被告人已经销售的5911个口罩。案件侦破后,被告人旦某才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被告人石某连退缴非法所得1.7万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旦某才主动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和缴纳罚金、石某连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旦某才、石某连违反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新冠肺炎病疫情防控期间销售伪劣口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旦某才、石某连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积极缴纳罚金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两被告人旦某才和石某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两被告人都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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