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42704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1-06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玉溪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通海县)》的通知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玉溪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通海县)》的通知
通海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玉溪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通海县)》更新成果已纳入国家、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体系,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通海县)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协调性,结合《云南通海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的批复实施情况,对通海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进行动态更新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背景与依据
2024年2月3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复《云南通海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玉政复〔2024〕1号),已备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成果中通海产业园区管控单元边界范围与2024年修编批复后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存在不一致。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产业准入政策等发生变化”时可进行动态更新的规定,确保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通海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云南通海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年)》精准衔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通海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边界范围进行动态更新,更新成果已上报生态环境部同意。
二、调整原则
(一)衔接规划,精准管控
严格对接最新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园区规划,确保管控边界与规划实施范围一致。
(二)总体稳定,优化布局
遵循环境管控单元面积总体稳定的要求,通过等量置换优化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
(三)底线约束,保持管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保持单元管控要求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程序合规,成果有效
严格履行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备案审查等程序,确保调整成果合法有效。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
云南通海产业园区里山片区南侧1.1217公顷工业用地调入通海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里山片区东北部1.1217公顷农用地调出通海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调整后,通海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总面积维持不变。
(二)管控单元归属调整
1.“通海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ZH53042320002)”调出的1.1217公顷划入“通海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ZH53042320001)”。
2.“通海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ZH53042320001)”调出的1.1217公顷划入“通海县一般管控单元(ZH53042330001)”。
四、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调整后,通海县环境管控单元数量不变(9个)。
优先保护单元:个数不变、面积不变;
重点管控单元:个数不变、面积减少1.1217公顷(通海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面积减少);
一般管控单元:个数不变、面积增加1.1217公顷。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次调整不涉及通海县各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内容的变更。原清单继续有效并执行。
五、实施要求
(一)严格成果应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通海县范围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规划编制、项目选址、环评审批、执法监管等,均以本次更新调整后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为依据。通海产业园区后续开发建设必须符合调整后的边界范围及管控要求。
(二)加强部门协同
市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工业园区管理、用地审批、项目建设等的应用。通海县人民政府应组织领导通海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实施与应用。县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在规划编制、产业布局、项目准入、土地供应等环节落实分区管控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做好宣传与平台查询
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负责组织本次更新成果的宣传解读,确保公共查询、管理应用的信息准确。
附件:1.调整后通海县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图
2.通海县环境管控单元表
3.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4.通海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附件2
通海县环境管控单元表
序号 | 县(市、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个数 | 面积占比(%) | |||
1 | 通海县 | 3 | 45.54 | 5 | 28.96 | 1 | 25.50 | |
附件3
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
管控领域 | 管控要求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项目审批严格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要求。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相关政策,严管严控新增电解铝和工业硅产能。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格落实九大高原湖泊(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两线三区”相关管控要求。加快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依法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3.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列入《云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名单》的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4.禁止在九大高原湖泊(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高耗水、高耗能、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5.落实云南省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严格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引导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基本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加大“三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及“两江”(南盘江干流、红河水系玉溪段)流域的保护和治理,推进流域环湖截污治污,加强湖泊内源污染风险防范,开展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开发区污染治理、“三磷”和重金属行业排查等专项行动,建立水环境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治理成效。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 3.严格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确保饮水安全。 4.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开展清洁柴油车(机)、清洁油品、车用尿素等专项行动,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推动有色金属、钢铁、磷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升级改造,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装置,实施煤电、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钢铁行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5.加大环境污染物减排力度,到2025年,实现氮氧化物减排1224吨,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393吨,化学需氧量减排2461吨,氨氮减排230吨。 6.严格管控农用地,不得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安全利用农用地,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重度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7.加快“无废城市”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落实区域“减量替代”和“等量替代”要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2025年比2020年削减4%。 8.到2025年,中心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以内,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5%以上,坚决防范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发生,全市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80%,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消除劣Ⅴ类水体。 |
环境风险防控 | 1.强化与其他滇中城市的大气、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和跨界水体风险应急联动。 2.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市县两级环境应急响应能力,推进应急物资库建设。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建立“平战结合”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 1.降低水、土地、能源、矿产资源消耗强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 2.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总量、强度指标管理,严格取水管控,建立重点监控取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取水单位管理。全市年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等指标达到省考核要求。 3.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持节约用地,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等制度,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单位面积产出水平。 4.全市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累计下降率完成云南省下达的指标;单位GDP能耗持续下降,到2025年,全市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率14%。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及当地有关禁燃区管理规定执行。 6.实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措施,到2025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 |
附件4
通海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单元 | 管控要求 | |
通海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按《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发生调整,按调整后的管控办法执行。 |
通海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为首要任务,参照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和管制原则进行管控,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控制,防止过度垦殖、放牧、采伐、取水、渔猎、旅游等对生态功能造成损害,确保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涉及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的开发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加强论证和管理。 2.暂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按照相关保护地法律法规进行管理;重要湿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管理;公益林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天然林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保护天然林的通知》(林资发〔2015〕18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等进行管理。 |
通海县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等进行管理。 |
通海县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合理规划产业分区和功能定位,禁止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园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入园区。园区钢铁、水泥等产业严格执行产能置换,严禁新增产能。 2.在受纳水体未达标前,各片区不得入驻废水排放量大的产业。 3.里山片区重污染产业远离居民集中区布局。 4.开发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要求。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两高”企业应从原燃料清洁替代、节能降耗技术、余热余能利用、清洁运输方式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降碳措施与污染控制要求。新建“两高”项目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新建、扩建(转型升级)的“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加快园区雨水管网的建设,实现园区雨污分流,加快建设里山片区工业用水蓄水池并配套中水回用管网。 3.里山、芭蕉片区生产废水企业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由片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由片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作绿化及交通设施用水,不外排;乌龙潭片区统一设置废水排放口,入驻食品加工企业生产废水企业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后进入工业用水蓄水池用作里山片区入驻企业工业补水。 4.使用电能、天然气、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为主要能源,逐步降低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乌龙潭片区建设集中供热项目,为片区食品加工企业提供能源供应。 5.不良地质条件区域重点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 | |
环境风险防控 | 1.靠近城区居民分布密集区周边区域不宜布置日常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 2.注重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和风险防范,其最大可信事故半致死浓度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存在。 3.对于进驻园区项目在选址布局时要充分考虑卫生防护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及时完成重污染企业周边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搬迁工作。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防范。建立区域环境监测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与管理。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企业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必须大于80%,中水回用率指标为100%。 | |
通海县城区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杞麓湖流域内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要求。 2.现有城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企业应限期搬迁改造。 3.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秸秆、落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噪声、臭气异味、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 3.实现市政道路的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并逐步推进小区庭院的雨污完全分流,2035年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4.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2025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5%以上,2035年流域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7%。 5.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2025年底前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97%以上,至2035年,全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100%、城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超过45%。 6.全面推行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7.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 8.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禁止建设排放重金属、“三致物”、剧毒物质污染物的项目,严格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2.居民点与产业园区各片区之间应保留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到2025年,通海县用水总量控制在9500万立方米,203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9700万立方米。 2.完善再生利用设施及其管道,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出水优先回用于城市绿化。 3.推进“煤改气”、“煤改电”。 | |
通海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河西镇根据《河西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进行保护。纳古镇严格执行《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要求。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对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既有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整改、退出等分类治理方案,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资源集约利用。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临杞麓湖区域严格落实禁养、限养措施,退出高耗水、耗肥、耗药作物,实施农业高效节水减排工程,重点发展优质水稻、豆类、烤烟、油菜、离地花卉、莲藕等种植,注重生态复绿与休耕,发展休闲观光农业。 2.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驻地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4.大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 |
通海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杞麓湖流域内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要求。 2.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实施杞麓湖“四退三还”。 3.严格执行杞麓湖流域内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规定。 4.调整种植结构,推进水旱轮作,压缩蔬菜种植面积。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杞麓湖实施退地减水,从源头控制农业面源入湖污染负荷。 2.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垃圾及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95.71%。 3.严禁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的农田尾水、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合理确定限养区内养殖总量。完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建设,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至2025年,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及以上。 4.不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2025化肥施用量年比2020年减少10%以上。 | |
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杞麓湖蓝藻水华和底泥防控体系。 2.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3.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 4.实施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5.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 6.增强废弃菜叶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废弃菜叶资源化工程二次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严控农业杞麓湖取水量,截留后的雨水经适度处理后通过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用于农田灌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2以上。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 3.利用沤肥池,加强废弃菜叶资源化利用。 | |
通海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对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和石英砂岩等重点开采矿种实行开采总量调控;严格砂石土类矿产开采布局管控。 2.新建矿山严格控制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原则上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 3.严格执行禁止开采区规定,对各类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依法退出;对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各类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的污染物排放。 2.对原有大中型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淘汰污染严重、资源利用率低的落后设备与工艺。 3.加强绿色勘查开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研发与推广,积极推进绿色勘查与开发。 4.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5.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争取到2025年,基本完成历史遗留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 |
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采选区、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储存场所等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严防对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 2.对废石堆通过平整、覆土、种植等措施开展复垦还绿,严防重金属污染。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1.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施清污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循环利用选矿水。 2.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回收率,大力开展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尾矿等资源化利用。 | |
通海县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产业准入、污染物削减、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管理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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