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11298715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0-29 |
(以案释法)用两微信伪造聊天记录 谎称卖银锭诈骗万余元 法官:陌生人之间私下交易毫无保障
玉溪市华宁县男子张某“一人分饰两角”伪造微信聊天记录,骗取富源男子李某的信任,谎称卖银锭,诈骗1.1万元,被富源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
谎称卖银锭 骗了1.1万元
8月31日,张某谎称其朋友有一个银锭要卖,并用自己的两个微信号伪造聊天记录,其中一个冒充其持有银锭的朋友,相互聊关于银锭要卖的信息,并将此聊天信息截图发给富源县某社区居民李某。
成功获取李某的信任后,张某让李某从微信上转了1.1万元给自己。张某收到钱后,并未用于购买银锭,而是将收到的钱用于还债和购物。9月20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李某1.1万元,被扣押的黑色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释法
诈骗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指出,网络购物虽然便捷,但网友还是要注意,尽量通过官方网络平台购物,陌生人之间私下点对点交易的行为毫无保障。尤其是网络购买二手贵重物品时,如出现质量等问题无法保障售后服务,建议还是在实体店或官网购买。网购支付款项时,要通过正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谨慎使用二维码扫描、银行卡直接转账等快捷支付方式,以防付款后卖方消失,货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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