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9871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0-29 |
(以案释法)用两微信伪造聊天记录 谎称卖银锭诈骗万余元 法官:陌生人之间私下交易毫无保障
玉溪市华宁县男子张某“一人分饰两角”伪造微信聊天记录,骗取富源男子李某的信任,谎称卖银锭,诈骗1.1万元,被富源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情
谎称卖银锭 骗了1.1万元
8月31日,张某谎称其朋友有一个银锭要卖,并用自己的两个微信号伪造聊天记录,其中一个冒充其持有银锭的朋友,相互聊关于银锭要卖的信息,并将此聊天信息截图发给富源县某社区居民李某。
成功获取李某的信任后,张某让李某从微信上转了1.1万元给自己。张某收到钱后,并未用于购买银锭,而是将收到的钱用于还债和购物。9月20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李某1.1万元,被扣押的黑色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释法
诈骗犯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官指出,网络购物虽然便捷,但网友还是要注意,尽量通过官方网络平台购物,陌生人之间私下点对点交易的行为毫无保障。尤其是网络购买二手贵重物品时,如出现质量等问题无法保障售后服务,建议还是在实体店或官网购买。网购支付款项时,要通过正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谨慎使用二维码扫描、银行卡直接转账等快捷支付方式,以防付款后卖方消失,货财两空。
相关阅读:
-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2025-05-20
- 澄江市应急管理局为防灾减灾救灾做好保障工作 2025-05-19
- “两新”“国补”下乡进村 创新服务激活农村市场消费活力 2025-03-14
- 玉溪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公示 2025-05-12
- 长线游、县域游、主题游等持续升温 假期文旅市场供需两旺 2025-05-12
- 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开展2025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5-05-12
- 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2025-05-12
- 玉溪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专家咨询论证会召开 2025-05-08
- 假期文旅市场供需两旺 2025-05-07
- 假期文旅市场供需两旺 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