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6609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审计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06 |
审计普法小课堂(第三期)
审计普法小课堂
(第三期)
★案例解析:工程项目管理
1.重复支付工程款。
某县农村公路道路硬化建设项目,于2020年8月建设完成,某单位于2021年支付工程款200万元。2023年,某单位根据审定工程结算价款2000万元,扣除质保金60万元后,支付某施工公司工程款1940万元,未将已付工程款扣除,重复支付工程款200万元。
★以案释法:该做法不符合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7年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的规定。
2.未批先用土地。
某镇4个项目使用者付费项目,由某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用地面积30亩,项目于2022年7月进行清表及开挖,实施了挡墙及地基基础工程。截至2023年7月,该项目责任单位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以案释法:该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
3.提前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2021年8月,某项目工程已完工但未交工验收,施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022年8月,某单位提前退还施工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以案释法:该做法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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