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7592655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07-20 |
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规定
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规定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籍民警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确需出具户籍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二)个人申请出具本人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相关阅读:
- 红塔区赵红莲口腔诊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表 2025-11-05
- 昆明圣爱中医馆有限公司澄江广龙综合门诊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公示) 2025-10-30
- 峨山玲芽口腔诊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公示) 2025-10-30
- 峨山昆都口腔诊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公示) 2025-10-17
- 玉溪晶晶口腔门诊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公示) 2025-10-16
- 玉溪川藤口腔诊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公示) 2025-10-16
- 玉溪木白颜口腔诊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 2025-09-30
- 玉溪柏颜口腔诊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 2025-09-30
- 新平冯琼芬口腔门诊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 2025-09-25
- 新平舒尔口腔门诊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 2025-09-29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