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59265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07-20 |
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规定
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相关规定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籍民警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确需出具户籍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二)个人申请出具本人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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