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7592656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07-20 |
公民死亡户籍注销相关规定
公民死亡户籍注销相关规定
公民事实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正常死亡的,应当持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注销。非正常死亡的,还应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或法院的执行死刑证明或《宣告死亡通知书》。如情节可疑,又无死因证明的,必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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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