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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4-15 |
玉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名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民规〔2020〕1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社分开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玉溪市民政局制定了《玉溪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名录编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溪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5日
玉溪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名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工作,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登记及在乡镇(街道)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统一、分级认定、动态管理、公开公正的要求开展资质认定、编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为政府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提供参考。
第五条 申请资质认定和编入名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登记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信息公开制度、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健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独立建账,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且获得相应等级;
(六)在申请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的最近一年年检合格,无不良信用记录;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参加过年检的,暂时不能申请编入“名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可优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
(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等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
(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经历且服务绩效得到认可;
(四)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持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2人以上的;
(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且经过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六)影响力、公信力得到相关部门、会员单位、服务对象或其他组织的认可,获得相关荣誉。
社会组织具备上述优先条件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
第七条 等级评估为5A级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只需填写申报表,无须提供申报材料,即获得资质、编入名录。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可以承接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适合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结合城乡社区服务项目具体需求,合理确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对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中持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具备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填写《玉溪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申请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二)有年检结论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社会组织相关财务制度;
(四)纳税及专职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五)办公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资质材料(社工证、专业资格证等);
(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证明文件;
(八)民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优先条件的社会组织,除第九条应当报送的材料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证明文件;
(二)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的协议、活动图片;
(四)获得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或证明材料;
(五)社会组织中相关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和名录编制工作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推荐。申请编入名录,应由社会组织自愿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推荐,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申请;
(二)审核、公示。申报截至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形成名录的基础名单,并在政府网站等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三)确认、公布。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确认名录最终名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玉溪日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编制一次,一般应于当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一)社会组织编入名录的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一年,社会组织需重新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名录编制申请。在有效期内,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资格到期的,申请参加当年的等级评估,经评估达到承接服务资格要求方可保留名录资格有效期,继续列入名录名单。
(二)登记管理机关结合年检(年报)结果等情况每年对其进行复核,有效期满后,社会组织须重新提出申请。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取消其资质,从名录中移出:
1.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未履行年报义务的;
2.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社会组织不具备列入名录条件且经登记机关查证属实的;
4.在申请时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中存在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被取消资质、移出名录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三条 通过民政部门资质认定的社会组织,可承接全市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及购买服务事项,但不得超出该社会组织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资质认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实名反映,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如反映情况属实,且证明被反映社会组织已不具备资质认定条件的,应移出名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玉溪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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