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758513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7-07-03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38号)精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必然要求。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滥用。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认真履行法定行政应诉职责
(一)切实做好有关行政应诉准备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确定政府或部门的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办理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律文书,并将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办公地点、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被诉行政机关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按照《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玉政发〔2015〕168号)或人民法院的通知确定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应诉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职责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等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工作,并对应诉工作予以业务指导。经过行政复议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被诉行政行为的举证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举证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举证工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未经行政复议,当事人直接起诉行政机关的,由被诉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和法制机构负责应诉的相关工作。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真实、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答辩意见,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内部办文程序,加快行政应诉有关事项的批办速度。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期提供证据。
(四)依法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玉政发〔2015〕168号),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做到“出庭、出声、出彩”,避免“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提前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或者及时调整其他负责人出庭并告知人民法院。对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行政收费、资源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其他案件,由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法庭要求依法回应对方当事人的诉求,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解释,做到应诉有节、出庭出声,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尊重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向被诉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答辩材料。被诉行政机关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决定不上诉、或者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构或者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提出履行法院判决的方案报被诉行政机关。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败诉的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对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处理。
四、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办理、积极落实整改,并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反馈落实整改情况;人民法院没有反馈期限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的60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落实整改办理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置行政复议机构,配备符合条件和胜任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人员,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五、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健全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配备、调剂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应诉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参与行政应诉工作,特别是重点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应诉实务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提升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及其助理、公职律师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行政应诉能力低、人员紧缺等问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应诉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行政应诉工作,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探索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和管理信息系统,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并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培训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每年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开展1—2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案例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行政应诉人员培训计划,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和举办各类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大对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行政应诉人员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和交流等活动。
六、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指导,认真总结和分析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加强相互间的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结案报告制度,认真总结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普遍性规律,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本县区、本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二)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整改情况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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