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458339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140110-0102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4-01-10 |
关于征地补偿费折价入股的指导意见
关于征地补偿费折价入股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党的十八大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2013年5月召开的全省综合交通基础设施攻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积极推行以土地作价折股作为股权投入,以股权分红或固定回报形式体现农民利益的方式解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精神,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解除被征用土地集体和群众的后顾之忧,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在认真总结江川县、峨山县交通基础设施、园区开发推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实行征地补偿费折价入股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玉溪市范围内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开发、园区建设等项目用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可实行折价入股。
二、基本原则
农民自愿――征收土地支付给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折价入股,以获得固定收益回报。
集体持股――征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折价入股股权,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持有。
依法补偿――征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及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标准,依法足额测算。
收益保障――实施征收土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折价入股、保本付息。投资主体、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担保方签订三方协议,各县区及财政部门确保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时获得固定收益回报,并确保折价入股的本金存续。
三、具体规定
(一)折价入股的固定收益回报。当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低于年利率8%时,固定收益率按年利率8%执行;当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高于8%时,固定收益率按提高后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实际基准年利率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实行现金兑付,一次性补偿给权利人;也可以实行折价入股的方式。
(三)折价入股的固定收益回报按年支付。签订股权协议时,支付第一年的固定收益回报,以后年度的固定收益回报每满一年支付一次。
(四)股权存续期一般不低于五年,持股期满,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愿选择继续入股,也可以申请股权变现。持股人申请股权变现的,项目业主单位或相关国有公司必须按股权协议认定金额全额支付,变现后的征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的分配,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依法制定分配方案,报经批准后进行分配。
四、实施步骤
(一)确定投资主体。根据政府性投资各类建设用地需要,由市、县区政府确定实施被征收土地实行折价入股、保本付息、以固定收益回报的投资主体。
(二)签订征地协议。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单位按照现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林地补偿标准,以及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标准拟定征地协议,经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报县、区政府批准后,由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单位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协议。
(三)签订股权协议。投资主体、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担保方三方共同签订股权协议,将征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折价入股。投资主体向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签发股权证,担保方在股权证书上盖章。
(四)兑付征地费用。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征地协议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全额开具收款收据给征地方作为付款依据,用股权协议和股权证书作为收入记账。
五、各县区要统一思想,创新办法,敢于担当,大力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开发和园区建设。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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