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2238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1-14 |
政策解读《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管理规定》
《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管理规定》(以下称“放生管理规定”)经过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听证会),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备案登记及党组会审议等程序,现予以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施行。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放生管理规定》,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放生管理规定》起草的背景及过程
(一)制定《放生管理规定》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放生行为不断增多,由放生引发的环境问题不断涌现。2016年4月28日,登载《环球时报》的一则名为《再不阻止这帮人,云南就要被他们毁了》的文章,引起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作出了相应的批示。要求各地州市加大对大江大河、重点湖泊的放生管理,严厉打击放生外来物种的行为。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省政府批示文件后,要求按照领导批示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为规范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以下简称“三湖”)水生生物放生活动,防止外来物种对湖泊水生生物和水域环境的侵害,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确保“三湖”水域生态安全,制定《放生管理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放生管理规定》的依据
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玉政办通〔2019〕49号)的精神,公布的我单位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根据《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制定。
(三)制定《放生管理规定》的过程
1.起草的情况
2016年,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起草了《放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放生管理规定(草案)》。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信徒放生行为逐渐增多,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规模越来越大,一些不科学、不规范的放生在抚仙湖、星云湖和杞麓湖时有发生,对“三湖”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因此,除了重视抚仙湖的保护以外,保护星云湖和杞麓湖同样的重要。
2019年4月上旬,在抚仙湖放生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放生管理规定(草案)》,增加了星云湖和杞麓湖的相关内容。
2.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
4月15日至19日,我局书面征求了抚仙湖沿湖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民宗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以及市抚管局各部门对《放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将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对草案进行反复的修改,形成《放生管理规定(听证稿)》。
7月12日,8月1日,我局分别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玉溪日报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水生生物放生管理规定(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1、2号公告,公布了听证相关事项。
8月8日,本着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原则,我局按程序组织15位听证代表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修改后形成《放生管理规定(听证修改稿)》暨听证报告,并于8月30日发布公告。
3.召开专家论证会
10月22日,我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各位专家畅所欲言,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并且现场对文稿进行修改,形成了《放生管理规定(专家论证修改稿)》。
4.进行风险评估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规定,我局委托玉溪恒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了玉溪市政法委和市信访局备案。
5.进行合法性审查
12月10日,资源管理科将通过备案的《放生管理规定》提请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了审查意见。
二、《放生管理规定》的亮点
(一)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第一次出台规范性文件,作出了在三湖管理范围内规范放生管理的规定。
(二)解决了“放什么,怎么放”的问题,明确三湖可以放生的品种、办理程序以及放生的规范。
(三)明确了规范放生的物种应当加于保护。
三、《放生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放生管理规定》共二十条,明确了制定依据,放生原则,监督管理,备案程序,应提交的材料,禁止放生的物种及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是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放生的定义。第六条至第七条是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第八条是放生参与方式。第九条至第十条是三湖可以放生的和禁止放生的水生生物。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为放生应该办理的手续及注意事项。第十五条明确了合法、规范放生的物种应当受到保护。第十六条明确放生时要保护周边环境。第十七条是有条件地建立苗种供应点,方便放生群众便捷获取苗种。法律责任条款没有列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但明确了处罚依据的法规。具体的规定是:《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有下列渔业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第十二项规定,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七项规定,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第六项规定,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明确了《放生管理规定》的具体施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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