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116837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7-11 |
政策解读 | 修订《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以2019年第17号令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6月20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订背景
2019年3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对《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修订,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709号令相关要求,研究修订相关部门规章,明确取消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道路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规章修正案。
二、本次主要修订内容
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以及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经营许可证。具体如下:
针对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在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使用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原文链接:
http://xxgk.mot.gov.cn/jigou/fgs/201907/t20190708_3222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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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