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117430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5-16 |
政策解读 | 《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10月26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玉政规〔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30条,现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是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三是网约车合规合法运营必须“三证齐全”,即注册平台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条件,如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辆显著位置粘贴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的网约车标识等。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五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条件,如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性年龄60岁、女性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经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等。
六是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在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规定出台前,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擅自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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