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376387 | 文     号 | 530401-005705-20131021-0003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3-10-21 |
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答疑
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答疑
一、什么是城镇保障性住房?
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我市城镇保障性住房有哪几种类型?
目前,我市的城镇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等类型。
三、什么是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的方式,向辖区范围内符合城镇低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四、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有几种?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两种方式。
五、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面向符合《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六、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最大区别在于申请对象不同、租金的收取标准、建筑面积上限有明显不同(廉租房面积50(含)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面积70(含)平方米以下),且申请流程也各不相同。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户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不受户籍、区域限制;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稳定工作或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一)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含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
(二)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且在当地交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三)非本地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且在当地交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
(四)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八、各部门职责如何分工?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3、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4、高新区、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
5、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九、目前,我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方式有政府投资建设、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企业投资建设,这部分房源分配对象有何不同?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社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供应;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企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供应。
十、公共租赁住房有些什么户型?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面积在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用地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2)免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国家、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环节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什么人能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含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实发工资6000元以内,单身人士月收入实发工资3000元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2)非当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实发工资6000元以内,单身人士月收入实发工资3000元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具体的收入准入条件,每年由各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心城区、高新区、研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等由红塔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十三、什么情况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的;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三)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本市的人员;
(四)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
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自配租之月起停发补贴。
十四、对申请人有什么要求?
申请人除了符合申请条件之外,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五、我是来玉溪务工人员,其他条件都符合,但是在玉溪只购买了医疗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没有购买,是否能够申请?
个人购买的社会保险包含三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外来务工人员须交纳社会保险,在实际操作当中,申请人只要购买上述保险中的其中一项,即可申请。
十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区域内有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建住房,都应当计算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或者自建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与其他人共有房屋的,面积按共有人数平均计算);人口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口计算。
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数合计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实例:申请人在满足除住房之外的其他条件下,在红塔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查实,申请人在元江县有一套私有产权住房,而在红塔区范围内没有住房,则该申请人可以在红塔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办法》规定,财产不超过一定的限额,这个限额是多少?
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限额为: 车辆按户算(每户一辆),价值20万以下,除车辆外人均财产累计20万以下。
财产是指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车辆和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
计算公式:家庭人均财产=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财产额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人口数合计
十八、申请人应当去哪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申请。
十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当地城镇户籍的,须提交哪些材料?
1、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且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关系相应证明材料;
(3)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死亡证明;
3、工作和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
(2)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3)无业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格式证明,失业的提交《失业登记证》;
(4)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养老金领取证明》,由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4、现住房状况证明
(1)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住房的, 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协议;
(3)借住住房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借住住房情况证明》,由提供借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填写情况说明;
(4)自建住房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个人宅基地建房证明》,由宅基地所在的土地管理所填写;
5、私有产权住房转让情况
申请之日前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的一并提交;
6、财产情况证明
(1)有非住宅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有转让非住宅的,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的一并提交;
(2)有车辆的,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
(3)书面填报申请当日前的储蓄存款余额和申请当日前股票、基金、债券的市场价值、保险以及其他资本投资额;
7、共同申请人中有在外地院校就读,户籍迁出当地的,提供学生证;
8、共同申请人中有现役士兵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服兵役证明》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
9、其它相关材料。
二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是当地户籍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由当地公安派出所颁发的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且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关系相应证明材料;
(3)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4)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死亡证明;
3、工作和收入证明
(1)申请人向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申请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2)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填写《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无业或者灵活就业的,由居住证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格式证明;
4、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1)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由单位购买的,由单位在《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中填写社会保险交纳情况;
(2)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自行购买的,领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由所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5、现住房状况证明
(1)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住房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协议;
(3)借住住房的,向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借住住房情况证明》,由提供借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填写情况说明;
6、私有产权住房转让情况
申请之日前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的一并提交;
7、财产情况证明
(1)有非住宅的,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有转让非住宅的,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的一并提交;
(2)有车辆的,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
(3)书面填报申请当日前的储蓄存款余额和申请当日前股票、基金、债券的市场价值、保险以及其他资本投资额;
8、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的申请人,提供毕业证书;
9、其它相关材料。
二十一、哪些申请人可以得到优先保障?优先保障的申请人须提交哪些材料?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60岁(含)以上)、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优先保障申请人为当地城镇户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三级(含)以上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烈属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残疾军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全国、省部级劳模的,提供《劳模证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见义勇为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7、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提供《立功证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8、属全国英模的,提供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9、其它相关证明。
优先保障申请人为非当地户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省部级劳模的,提供《劳模证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见义勇为的,提供县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提供《立功证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4、烈属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5、残疾军人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属全国英模的,提供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7、其它相关证明。
二十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初审、终审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和公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终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摇号配租,怎样摇号配租?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选房确认书。具体的轮候、摇号或配租制度由市县住建(保障)部门、高新区、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制定。
二十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应遵守国家、省、市关于公租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费用。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达到3个月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通知承租人及时交纳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累计达到6个月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所欠租金和结清相关费用。
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家庭人口变动,需要继续承租或者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不符合条件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五、出现哪些情形时,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未如实申报的;
(7)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对应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二十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租赁合同期满要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是多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心城区、高新区、研和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十八、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获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地住建(保障)部门报告,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九、如果发现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至承租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如何对其进行举报?
市、县区住建(保障)部门、高新区、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将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人可以拨打举报电话或者直接到
市、县区住建(保障)部门、高新区、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举报,并由举报人或者接受举报部门根据举报信息填写《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举报投诉核查表》。
三十、我是现役军人,我的配偶是玉溪市户口,请问我是否能够申请公租房?
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但是你的配偶可以作为申请人,你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须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
三十一、我们一家三代六口人(父母、夫妻双方、两名子女)属于外地户口,在玉溪工作,但无房,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请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多大的公共租赁住房?
首先推举出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外地户口的,须提交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申请人在玉溪工作满1年(含)以上,申请人须购买社会保险,申请家庭月收入低于6000元(含)、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三十二、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如果申请人属于当地城镇户籍或者有当地的居住证并购买了当地的社会保险,共同申请人属于非当地户籍的,共同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居住证和交纳社会保险证明?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申请人没有办理居住证或者购买当地社会保险,暂不需要提交该证明材料,但应当提交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同时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完善居住证的办理。
三十三、属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能否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保障?
申请人应当先退出廉租住房,办理相关手续后,再按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进行申请。
三十四、我的户籍是红塔区非城镇户籍,能否申请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不能。但红塔区洛河乡、小石桥乡等16个山区村委会居民到中心城区务工人员可以申请。
三十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正在服刑人员或者正在保释期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服刑人员或者正在保释期间的,不能作为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六、申请人属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提交什么材料?
按照当地城镇户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材料。
申请人有宅基地、但未建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能购买。如果已离婚,一年内不可以申请。
申请人的宅基地住房是经相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如申请人搬出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如申请人未搬出,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
三十七、申请人户籍是红塔区以外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提交什么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人只要提供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养、失业保险三种保险当中的一种证明即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申请时要有缴交记录。
保险缴交出现断档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续交后可以申请。
如是新办保险,已把6个月费用交进扣缴账户,但未扣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八、无工作或者灵活就业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何开具工作和收入证明?
由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无工作或者灵活就业工作和收入证明时,要求被证明人在格式证明空白部分填写“此证明系本人如实申报的真实情况,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此证明只适用于申请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九、如何防止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违规获得公租房?
首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其次,我们有两道审核公示程序。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终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一次审核公示都将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十、外籍人员(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不包括享受住房保障,因此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十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四十二、可以申请购买公租房吗?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承租户,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程序是什么?
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四十四、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出租等有些什么规定?
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捐赠,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户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
四十五、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能否分期付款?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四十六、实施办法中所称“有稳定工作”是指哪些情形?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当地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三)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在城镇退休的人员;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本答疑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市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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