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867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19 |
玉溪市司法局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玉溪市司法局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控制政府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年终由各科室(中心)提出次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的采购项目详细需求表,报科室(中心)负责人、分管业务局领导审核后,交局装备财务科进行汇总、审核后,根据预算指标进行平衡纳入部门预算草案,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涉及办公设备采购,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开发维护等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采购项目的,须在报局装备财务科前报局办公室审核同意,以此确定采购预算。
(二) 各科室(中心)编制采购预算需求时应与办公室、装备财务科等部门之间及时沟通协调,根据本局的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局机关采购经办科室(中心)根据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按照财务收支管理规定执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由采购管理岗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内根据采购预算批复文件、采购实施方案等资料填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申报表》,经审核盖章后,采购管理岗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扫描上传,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后,装备财务科配合采购经办科室(中心)直接进入委托或自行组织采购流程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各科室(中心)年度工作中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临时采购的,必须坚持“先批后采”的程序,以呈批件形式提出采购计划申请,并编制载明项目构成、采购数量、价格、技术规格、时间要求等内容的采购项目详细需求表,报装备财务科审核采购资金预算,报局领导审批。采购计划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返回装备财务科汇总编制采购计划,上报市财政局审核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后转采购管理部门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装备财务科配合各科室(中心)根据批准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开展无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活动。
(五)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确认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单位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分散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应当根据当年或最新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限额标准等要求,结合本局实际采购需求确定。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本着规范、效率的原则选择执行。
(六) 政府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变更
已批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特殊原因在委托代理机构前或废标后需要变更的,经办岗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后的组织形式或采购方式及变更的原因(应具备充分依据,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按规定执行),在系统填报《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分管采购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签字后,报财政部门审批。采购经办科室(中心)根据批准变更后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二、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
(七)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涉及服务采购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八)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采购国内产品,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出具意见,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九)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十)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十一)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实行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并按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局机关应当在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范围内,择优竞价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十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每月和全年自行采购金额不超过规定限额。
(十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财政限额以上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局机关可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采购。
(十六) 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公示。
三、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与备案管理
(十七)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十八)各经办科室(中心)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会同办公室办理与相关供应商或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十九) 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后,由经办科室(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或邀请有关专家组成2人以上的验收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
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物。涉及办公设备的验收,由局装备财务科会同局办公室进行验收。验收后由局公室统一发放并建立资产台账进行管理。涉及采购信息化设备、系统集成、开发维护等于信息化建设有关的政府采购,由经办科室(中心)邀请技术专业人员参加验收。验收结果是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要件,验收结果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十)采购项目验收后,经办科室(中心)需提供合同、发票、验收情况、入库单等证明材料,局装备财务科按合同规定条件进行支付,不得提前支付和超额支付。
四、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
(二十一) 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二十二)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追究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11-29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信息 2025-02-12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政务信息公开 2024-08-28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基本情况介绍 2024-08-28
- 玉溪市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中医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