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8668 | 文     号 |   |
来   源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19 |
玉溪市司法局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玉溪市司法局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局装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明确各类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强化资金收支的内部控制,有效控制资金支出成本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 局党委会是局机关收支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收支业务管理制度、重大经济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
(二)局装备财务科是局机关收支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拟定收支业务管理办法;
2、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流程,负责局机关资金收付管理及资金安全;
3、税收缴费管理。负责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用等的扣缴工作;
4、对支出事项及单据进行审核;
5、按照会计制度和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整理装订财务资料归档;
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预结算事项。
(三)各科室(中心)是收支业务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按分解下达的预算指标、项目安排计划,分解、细化支出事项,并组织实施;
2、对归口管理事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经费支出财务单据收集、整理、报销等工作;
3、结合归口管理事项实施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预算、使用和绩效方案。
二、收入管理
(四)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收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作他用,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五)加强对收入业务的分析和对账工作,根据收入预算、掌握的合同情况对收入收取情况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六)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按缴存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三、票据管理
(七)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由专人负责,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领销手续。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八)局机关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九)局装备财务科应当对本局票据的申领、使用、缴销情况进行定期清查,加强对票据管理过程的监督。
(十)收到财政部门或代理银行开具的相关通知和单据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认,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收入记账手续。
四、支出管理
(十一)支出管理遵循“无预算不支出”、“归口管理”、“分事行权”原则,综合运用预算额度、授权审批、定额标准、程序管控、单据控制等手段,保证各项经济活动支出依法依规开展。
(十二)单位经济活动应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原则,严格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运行或因公出国(境)费用开支。
(十三)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不得以权谋私、挪用公款,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并按月填报收支情况表。
(十四)机关干部因公出差按《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玉财行〔2014〕162号)文件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玉财行〔2016〕295号)执行。科级以下人员出差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同意,科室(中心)负责人出差须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党委班子成员、调研员出差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外出公务。差旅前,出差人须填写《玉溪市司法局公务出差审批单》,特殊紧急情况可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局长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外出公务,事后补批。差旅后,出差人要先将相关单据报财务人员审核后,再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报销差旅费。
(十五)严格控制会议、培训费用开支,会议、培训经费报销按《玉溪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玉办发〔2014〕64号)、《玉溪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玉财行〔2017〕263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先计划后审批,由具体经办科室(中心)于年初提出会议、培训计划及经费计划请示。在会议、培训结束后,科室(中心)经办人须填写《玉溪市司法局会议经费清单报销审批表》、《玉溪市司法局培训经费清单报销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将会议、培训的费用单据、相关会议、培训通知及签到表一并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报销。
(十六)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就餐、住宿等)的,由科室(中心)经办人员填写《玉溪市司法局餐饮接待清单审批表》、《玉溪市司法局住宿接待清单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核定接待标准方可接待。餐饮、住宿结束后,经办人、证明人在接待费用单据上签字、附接待公函及相关单据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报销。
(十七)机关日常性办公用品、设备购置及日常公务开支由办公室和装备财务科统筹协调。各科室(中心)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需求报经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专人办理。特殊性支付并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须写出书面请示或报告,报分管业务和财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安排专人办理。设备购置达到政府采购要求和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
(十八)各科室(中心)使用经费,必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其中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工程维修的原始凭证应有验收人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支付活动的项目,须将项目报告书或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反映决策过程完整的书面记录等有关资料作为原始凭证管理。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十九)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和“一单三签”的有关规定,原始单据(即报销凭证)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并附有经费开支审批单等相关资料方可据实报销。开支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必须先提交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使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签批使用。
(二十)凡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对不具备公务卡结算条件的,可使用现金结算并附使用现金情况说明,证明人签字,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报销。1万元以下支出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余大额支出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结束后应于当月办理报销手续,各项经费支出报销于每月20日前办理,之后的报销单据并入下月。当年取得的报销凭据(发票),应当在当年12月底会计结账前报销,会计结账后取得的凭据应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完毕,过期不再报销。
五、财务印章和银行账户管理
(二十一)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人员配备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按照规定应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二十二)严格银行账户开立程序。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开立,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二十三)局装备财务科应当对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及时做出销户处理,银行账户销户按规定操作,经过适当授权并正确反映在会计记录中。对已销户的银行账户,应在办理销户后一个月再由经办岗以外的会计人员向银行核实销户情况,确保销户已得到执行。
(二十四)做好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的记录。定期与银行核对,确保所记录的银行账户与实际相符。
(二十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所有支付预留印鉴,网银密匙应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防范网上银行支付风险。
六、收支核算和归档管理
(二十六)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经济科目的支出范围、核算内容和要求对支出事项进行归集,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十七)按照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局装备财务科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交局综合档案室进行保管,档案室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可用、安全。
(二十八)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使用、鉴定、电子档案的形成、保管和销毁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九)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维护、操作人员应相互分离,互不兼任,操作人员只能按照所授予的权限对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密码严格保密并经常更换,严禁超越权限或使用他人密码进入系统操作。
(三十)财务数据每月底必须备份一次,每年末备份并刻盘作为档案存档。对用于数据备份的磁盘、光盘等存贮介质应注意防潮、防尘和防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务报账要件
附件
财务报账要件
一、差旅费
1、公务出差审批单
2、公务出差相关文件或通知
3、差旅费报销单
4、住宿费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
5、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二、公务接待费
1、餐饮(住宿)接待清单审批表
2、公务接待函
3、餐饮(住宿)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
4、餐饮接待菜单(不允许出现香烟和酒水)
5、住宿接待提供酒店登记表(或住宿人员签字单)
三、会议费
1、经批准的会议计划或会议通知
2、会议经费报销审批表
3、会议人员签到表
4、结算账务清单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属转账的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四、培训费
1、经批准的培训计划或培训通知
2、培训经费报销审批表
3、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
4、结算账务清单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
5、支付讲课费的提供授课人职称(级别)证明及讲课费签收单
注:1、公务接待按规定不允许挂账,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2、正常报账时间截止每月20日,之后的报销并入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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