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868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19 |
玉溪市司法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玉溪市司法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促进机关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互相协作”的管理机制,局办公室、装备财务科和使用科室(中心)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二)局办公室负责机关实物资产管理,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
2.负责局机关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记录、清查盘点、统计分析、协调处理资产权属纠纷;
3.提供资产增减变动和存量信息,配合装备财务科和采购需求科室(中心)开展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及审核工作。
(三)装备财务科负责局机关资产核算和货币资产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建立健全资产核算制度,设置出纳、会计岗位,保证货币资金的保管、使用与安全完整;
2.负责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参与并配合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资产盘点情况与账务核对是否账实相符。
(四)各科室(中心)作为资产日常使用与保管的直接责任科室(中心),其主要职责:
1.负责资产的保管、保养与维护等,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积极参与并配合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移交等工作;
3.职工调离局机关时,应办理办公设备、设施移交手续。
二、国有资产配置
(五)资产配置是指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六)局机关资产配置管理,严格按照《玉溪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玉财资〔2019〕100号文件)执行。
(七)资产配置流程。各科室(中心)提出资产配置需求,填报《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批表》,经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局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现有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审核汇总,报分管装备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报局党委会核准,由装备财务科按要求报经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审批,并纳入年度部门采购预算。
(八)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由经办科室(中心)根据局机关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年度资产配置数量限额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预算追加方案,明确具体购置资产数量,按资产配置流程报批。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文件,落实资金来源,实施资产采购。
(九)局机关资产配备中,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原则上一人一台,特殊工作岗位需要的,不得超过两台。照相机人手保管不得超过一台。凡超过配备标准的须交回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局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三、 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十)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自用包括资产入库、领用交回、清查盘点、统计报告等。对外有偿使用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十一)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局办公室应严把数量关、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装备财务科登记固定资产账簿及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办公室及时登记实物资产台账,登记后方可领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十三)固定资产登记条件: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登记。
(十四)局办公室资产管理岗应及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记录资产入库、领用、交回、移交情况。
(十五)办公设备领用。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固定资产领用清单》,根据各科室(中心)的申请领用情况进行核发,领用人在《固定资产领用单》上签字后方可领用。
(十六) 资产维修。各科室(中心)应做好资产的维护工作,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应按规定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维修,维修后使用人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签字。
(十七) 人员离岗资产移交。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岗位交流调整的,其配发的国有资产原则上留在原科室,确因工作需要随人带走的,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作动态登记。干部职工调离或退休的,应于离岗前15日内交回配发的国有资产,填写《玉溪市司法局个人资产管理核实登记表》,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信息系统移交需在开机状态下,口令卡、密码一并移交至接收人,接收人接收后及时修改密码。
(十八)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及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记录资产入库、领用、交回、移交情况。库存资产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确需调整使用的,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十九)资产盘点清查。各科室(中心)每年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汇总清查结果报局办公室备案。由局办公室、装备财务科组成固定资产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行为。资产管理要保持账实、账卡、账账一致。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分管局领导应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
(二十)资产统计报告。装备财务科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局机关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二十一)资产保管。实物资产遵循“谁使用谁保管”原则,资产使用科室(中心)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属个人失误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根据规定进行赔偿。
(二十二)局机关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三) 购置无形资产应严格按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及时取得有效证明文件,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四、 国有资产处置
(二十四)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报损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十五)国有资产的处置根据《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财资[2012]57号)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十六)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十七)资产处置流程。经办科室(中心)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说明处置的理由,局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核,报分管装备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并报局党委会同意后,由装备财务科按要求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出具批复文件后,按规定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状况和价值进行评估并附相关资料后进行处置。
(二十八)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库。
五、国有资产核算和货币资金管理
(二十九)局机关的国有资产核算和货币资金管理,由装备财务科归口负责。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三十)资产的核算。装备财务科根据资产购置的合同、发票、验收单、入库单等相关凭证或文件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方式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三十一)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会计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3、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4、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5、由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债权债务管理
(三十二)装备财务科应当加强局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三十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应上缴财政、税务或其他部门的各种暂存款项按时足额缴纳,对应拨付所属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及时拨付。
(三十四)年末应对各种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清理、结算,每年年底必须清理一次,并对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作出说明。
七、监督检查
(三十五) 局内控领导小组及驻市局纪检监察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规定,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六) 各科室(中心)要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登记,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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