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866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19 |
玉溪市司法局“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玉溪市司法局“三公”经费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省市相关制度规定精神,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简称“三公”经费),按照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严肃财经纪律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未经批准和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二)局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玉财行〔2014〕162号)文件和《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省内部分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玉财行〔2016〕295号)执行。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请、游览等。
(三)局机关国内出差人员,严格按照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玉财行[2019]319号)规定按标准缴交交通费和伙食费,单位食堂内部用餐,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费的40%交纳。
(四)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任务明确、按需派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审核制度,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二、 公务接待
(六)公务接待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同城不予接待的要求。若外地来人从事公务活动确实需要接待用餐的,须提供公函、呈批件等文件,根据公务接待的内容、行程和参加人员,由负责接待的科室(中心)到办公室领取《玉溪市司法局餐饮接待清单审批表》报审后方可进行接待,接待以业务对口科室(中心)为主,办公室统筹协调。
接待住宿一般安排在定点宾馆(酒店),不安排入住超规格酒店、房间。住宿标准严格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住宿人员原则上应自行交纳住宿费用。
(八)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办发〔2019〕2号文件)和《玉溪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精神,在机关食堂或定点饭店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本局接待标准参照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玉溪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的通知》规定。具体为:
1、省厅等上级部门领导或局领导因工作需要交办的接待,就餐标准按照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正省部级不超过180元∕人∕餐;副省部级160元∕人∕餐,厅局级120元∕人∕餐;厅局级以下100元∕人∕餐。
2、外地州人员公务活动接待和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工作人员及县(市、区)、乡镇(街道)其他人员到本局公务活动的,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不超过80元∕人∕餐。
(九)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就餐。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进行公务接待时需收取交通费和伙食费,参照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玉财行[2019]319号)规定,收取标准为:交通费8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由接待经办人员收取并开具收据,于5个工作日内将收据存根联和现金交单位财务入账。
(十一)进一步简化接待礼仪,不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十二)各科室(中心)要在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公务接待(餐饮、住宿)一律不挂账,接待费用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结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写出情况说明,由证明人和分管局领导签字。经办人填写《玉溪市司法局餐饮接待清单审批表》并附相关票据报相关负责人审签,财务人员应对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公务用车管理
(十三)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不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对新购置车辆装饰,统一核定费用标准,在费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十四)单位使用公务用车按照《玉溪市司法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规定,车辆购置、维修等由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十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派遣使用相关规定及审批程序。接待上级部门和其他省份检查、调研和考察等活动的,可按规定派遣公务用车完成接待任务。
(十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自觉维护部门形象,并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十七)公务用车使用实行报批审核制度,在优先保障领导班子成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保障科室(中心)用车。各科室(中心)因公务活动确实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先由各科室(中心)填写《玉溪市司法局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办公室申请用车。办公室根据《玉溪市司法局公务用车申请表》的先后顺序合理安排公务用车和驾驶员。
(十八)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减少空驶率。严格落实国家法定节假日封存停驶公务用车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统一停放在办公区。
(十九)公务用车修理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申请,驾驶员到指定修理厂确定修理部件及费用后,填写《玉溪市司法局公务用车定点送修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玉溪市范围外发生的车辆故障,先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报告后,采取就近就便的方式,在故障地对故障车辆进行维修,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付,再行报销。
汽车的燃料费实行油卡制度,装备财务科按车型和耗油情况适时保障供给车辆燃油供应,车辆保险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局机关公务用车出红塔区范围以外的地区,原则上要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公务用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肇事的,驾车人须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将车辆肇事情况告知办公室。肇事后不按规定处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驾驶员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二十一)因公务通过玉溪市公务用车平台或经批准的租车公司租用车辆产生的车辆租用费,按《玉溪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车经费管理办法》(玉财行(2016)30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装备财务科负责在预算以及核定的总额度内,对符合报销类别的票据进行审核报销。
(二十二)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保养等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到非政府采购点办理上述事项的,费用不予报销。如遇突发应急等特殊情况,需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和非定点维修厂维修或定点厂无能力维修的车或项目,须报经分管装备财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四、监督检查
(二十三)装备财务科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按要求公开本单位的“三公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报批的;
2.违反规定擅自变通执行的;
3.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4.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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