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21345986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2-04-25 |
关于转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
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振兴局:
现将《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玉人社发〔2021〕5号)(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履行主体责任、严格开发管理。各县(市、区)、各行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部门主体责任,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负责”和“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切实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合理设置、信息审核、人员公示、岗前培训、监督考核、动态退补、资金管理等各环节工作,及时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的后续帮扶,保持全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的总体稳定。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行业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共同建立起2022年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实名制信息库(名册),实现信息共享并动态管理。各行业部门要按月及时向人社部门报送《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情况统计表》,动态掌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
三、强化督查检查、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等,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条件变动情况、履职情况、考核情况、补贴发放情况等进行督查检查,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玉溪市水利局
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玉溪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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