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6640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19 |
《关于加强玉溪市三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报告
一、公众参与方式及对象
本次公众参与通过线下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参与对象为:市人大、市政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红塔区玉兴街道玉湖社区、红塔区铃腾电动车经营部、玉溪雅尚商贸有限公司、通海光兆车业有限公司、通海鸿秀电动车厂、云南览众律师事务所,参与对象涵盖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厂家、销售企业、快递行业和具备相关执业经验的律师,尽可能从各个方面获取不同的信息。
二、公众参与时间
2024年9月11日。
三、公众参与结果
共收到反馈意见7件,意见归纳后主要为3个方面建议:一是对通告中“三轮车”的具体类型予以明确,增加如:正三轮、电动三轮、三轮汽车、三轮残疾人车的表述,方便群众理解;二是建议删除“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车”的表述;三是建议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实际对通告的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完善。
四、意见采纳情况
对上述部分建议予以吸收采纳。一是关于管理对象(三轮车)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在草拟本通告时已充分考虑管理对象主要为事故高发、多发的三轮车(机动车属性),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司法实践,本通告第一条“三轮车是指使用内燃机或电力驱动的三轮车。”符合上述条款依据车辆动力来源进行车辆类型划分的要求,已经能够有效进行区分,对增加正三轮、电动三轮、三轮汽车、三轮残疾人车表述的建议不予采纳。二是建议删除部分内容。结合工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因通告第三条相关表述中已涵盖具体情形的责任追究,对删除“严禁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车”的建议予以采纳。三是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实际对通告的部分表述进行修改完善。通告第二条“未经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法进行处罚。”修改为“未经注册登记、未按期进行检验上道路行驶的,依法进行处罚。”增加未按期进行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违法情形。通告第六条三轮车具体违法行为中,将“违法载人载货”修改为“违法载人”,“从事客货运输非法营运”修改为“从事非法营运”。
感谢社会各界对《关于加强玉溪市三轮车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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