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6640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19 |
关于《关于加强玉溪市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玉溪市三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玉溪市公安局遵循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起草了《关于加强玉溪市三轮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发布《通告》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玉溪市三轮车保有量增长迅猛,但相应的管理制度有所滞后,与此相关的管理环节问题日益突出:
(一)驾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三轮车驾驶人大多交规知识欠缺、安全意识差,无证驾驶、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普遍,严重干扰其它机动车正常行驶、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二)车辆质量性能差,行车安全隐患多。一是不能上牌的三轮车,一般是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在车辆碰撞、刹车制动、灯光配光、安全防护等安全性能未达国家标准,上路行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二是三轮车因其结构不稳定,在农村急弯陡坡路段易车身倾斜或侧翻,特别是超员、超速、超载的三轮车在下坡路段极易因失控而引发交通事故。目前全市上路行驶的三轮车中无牌照、无保险、无保养的“三无”车辆占比较高。
(三)事故赔偿责任难承担,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三轮车多数未购买车辆保险,且车主多为低收入群体,抵御风险能力弱、赔付能力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因无力赔偿,或以逃逸方式逃脱赔偿责任,导致事故受害人无法得到正当赔偿,极易产生矛盾纠纷,引发信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源头监管亟须加强,综合治理力度不足。一是源头环节。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力度不足,生产商、销售商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销售,甚至进行虚假宣传、“隐瞒”销售,导致大量不合标三轮车违规上道路行驶。二是路面环节。对三轮车辆违法查处缺乏有效科技手段,在路面面临检查、处罚时又容易出现冲关冲卡逃避检查的极端行为,不利于执法民警实施强制措施,难以达到应有的执法力度。
综上所述,有必要发布《通告》,明确各管理环节主体责任、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规范三轮车注册登记使用,切实保障市民群众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三轮车管理提供依据。
二、《通告》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六)《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三、《通告》起草工作准备情况
针对当前全市三轮车管理现状,玉溪市公安局起草了《通告》,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经过前期管理经验的沉淀探索和经验积累,并借鉴昆明、曲靖、大理等多地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管理立法、发布规范性文件及执行情况,结合玉溪市实际,不断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通告》内容。
二是玉溪市公安局多次对全市电动自行车、三轮车销售市场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掌握了销售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三是为强化三轮车源头登记管理,玉溪市公安局牵头研发了“服务便民共参与”小程序,并于2024年5月20日起组织全市交管部门开展了三轮车起底排查工作,针对存量在用的三轮车进行起底,并实行编号管理。截止8月底,全市起底近7万辆,但还有部分车辆未完成起底工作。
四是于近期就《通告》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基本采纳。
四、发布《通告》的可行性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生产销售、登记行驶、事故处理等管理环节,强化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广西、广东、河北、海南、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市及昆明、大理、红河等城市相继制定并颁布实施了电动自行车或低速三轮四轮车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等地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在明晰政府各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明确了相关环节的管理规定,体现社会共治理念,对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拟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八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本《通告》的适用范围
《通告》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6条的规定确定。
(二)明确三轮车注册登记规定
《通告》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相关规定确定。
(三)规范三轮车生产、销售行为
《通告》第三条,根据《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确定。
(四)明确不能注册登记的三轮车备案管理规定
《通告》第四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压降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六条措施的通知》、《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传发〈道路交通安全“敲门行动”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相关要求确定。
(五)明确了禁止实施三轮车改装、拼装行为。
《通告》第五条,明确对擅自改装拼装车辆或从事非法营运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六)明确了三轮车的通行规定
《通告》第六条,明确驾驶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
(七)规定了法律责任
《通告》第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相关规定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规定了施行日期
《通告》第八条,规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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