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7669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12-31 |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溪市财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加速释放企业创造力,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供应,做优做强做大工业经济,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为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的原则,落实工业强市战略,持续壮大园区经济,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科学配置土地资源要素,合理调控企业用地成本,做好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切实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做好工业用地规划区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同时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使其达到“净地”供应要求,相关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等相关规定。对属于国家、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三、全面推广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全面落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政策,由政府统一提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评估等区域评估事项,工作成果无偿提供给开发区落户项目共享。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为项目提供场地通平、配套必要基础设施,实现“交地即交证”,推进“四证联发”。政企双方确立投资互信关系后,要充分利用项目用地出让完成前的准备阶段,出让地块申请单位可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工业类投资项目“交地即开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玉政办通〔2023〕34号)有关要求,先行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手续,压缩项目开工准备时间,推动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达效。
四、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零增地”技改,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延长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时限
结合企业意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工业用地土地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可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两年内缴清。
六、支持产业项目多方式灵活供应土地
支持企业根据产业项目的实际需求,“个性化”选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市场周转利用效率。
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综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及产业发展趋势,合理确定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供应方式,弹性年期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工业用地50年最高出让年限。
长期租赁是指在规定年限内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工业用地,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者意愿等情况,灵活确定租赁期限,长期租赁年限在6年至20年内确定。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租让结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七、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免收相应不动产登记费。
本文件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件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yuxi.gov.cn/yxszfxxgk/zcjdzl3005/20241231/15766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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