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145862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4-11 |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立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
招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玉国土资规〔2018〕1号
各县国土资源局,红塔、江川分局,各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管理,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了《玉溪市市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招投标评标办法》,现予印发,请你们按照职能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市级立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勘查设计招投标评标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招投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玉溪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配套管理文件,适用于由市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招投标评标工作。
本办法所称勘查设计是指工程勘查与可行性研究编制和施工图设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进入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严禁场外交易。
第五条 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招投标评标办法实行综合评估法。
第二章 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评标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准备;
(三)资格审查;
(四)初步评审(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五)详细评审;
(六)提交评标报告。
第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除招标人代表外,评标专家必须从玉溪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国土行业地质灾害专业和造价专业)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全体成员推荐产生。
第八条 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标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及其它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 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作出资格审查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初步评审。
资格评审因素及标准由招标人参照《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 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包含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初步评审实行合格制审查。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初步评审不通过。
初步评审因素及标准由招标人参照《招标文件范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一条 详细评审。分两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评分,应当先技术评审后商务评审。
技术和商务部分评分评审按照本评标办法附录执行。招标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勘查设计技术方案采用“暗标”形式评审。
第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最后得分中扣分:
(一)投标人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4分;
(二)投标人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4分;
(三)投标人有违反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列入不良信用登记)的,在处罚有效期內一次投标扣3分;
(四)投标人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有不良记录的,从每次不良记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每次投标扣3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五)投标人拟定项目经理所承建治理工程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內每次投标扣3分;
(六)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所承建治理工程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在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七)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有违反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列入不良信用登记)的,在处罚有效期内每次投标扣3分;
(八)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行为不良记录的,从每次不良记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2分,按次数累计扣分。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不良信用登记制度。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辅助招标人通过本省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检索、查询资质单位被通报或处罚情况并及时提供评标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投标被否决处理。招投标管理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账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
(九)《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禁止的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第十四条 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內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否决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当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但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具有竞争性,可以继续进行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报告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第十八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二)招标过程和开标记录;
(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
(四)投标人投标被否决说明及投标被否决的依据;
(五)评标结果;
(六)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情况的报告;
(七)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
第十九条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将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
定标办法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评标纪律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标专家的言论。
第二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导致投标产生不公正评审的人员),或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更换。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辖区内“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查设计招投标评标办法,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招投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过程中的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第二十九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治理项目勘查设计招投标评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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