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663411 | 文     号 | 530400-005703-20161213-0012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12-13 |
玉溪市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
玉溪市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
近年来,为切实提高劳动仲裁工作的公信力,玉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采取多项措施,扎实抓好劳动仲裁终局案件比例的提升工作。
一是用足法律政策,加大对仲裁办案人员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 一方面,严格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终局裁决的案件,用足法律政策,充分适用终局裁决。另一方面,加大对仲裁办案人员的培训宣传工作力度,针对部分仲裁办案人员对仲裁终局工作政策不熟、认识不到位的情况,组织全市专职仲裁员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云高法〔2015〕27号)中有关终局裁决的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专题解读学习,提高了仲裁员运用终局裁决的意识,有效解决了仲裁员对终局裁决“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
二是提前安排部署,明确仲裁终局工作目标任务。结合今年4月底全省调解仲裁工作暨案件评查会关于仲裁终局工作的要求,市人社局及时于4月27日至28日召开了由各县区分管领导和专职仲裁员参加的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会,对全市的仲裁终局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明确了仲裁终局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并将终局裁决比例与仲裁结案率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时列为仲裁工作考核最主要的两项目标任务之一。
三是积极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保证仲裁终局裁审标准统一。通过召开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等方式,积极与人民法院就“一裁终局”制度的相关工作问题进行深入协商,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了“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及操作模式,增强了“一裁终局”制度的可操作性,争取到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充分适用终局裁决进行结案的支持。促使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建立时“基层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纠纷”的本初价值回归。
四是加强对各县区的适时跟踪及督促工作力度,确保全市仲裁终局工作统一推进。为确保全市仲裁终局工作的统一推进,市仲裁院在每季度末,定期通过报表对全市各县区的终局裁决比例进行数据分析和比对。并对终局裁决工作停滞不前、进度缓慢、比例下降的县区,分别采取实地调研指导、电话督促提醒、要求书面说明情况等方式,督促各县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仲裁终局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全市的仲裁终局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劳动仲裁终局案件比例得到大幅提升,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终局制度作用,使更多的劳动争议纠纷得以高效、快捷的调处。2015年,全市一裁终局比例占裁决结案数的22.14%,与往年10%左右的比例相比提升了近13个百分点,比全省2015年10.9%的一裁终局比例高出11个百分点。2016年1至9月,全市共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1985件,通过调解结案1246件,通过裁决结案543件,其中适用终局裁决结案189件,终局裁决比例占仲裁裁决结案数的34.81%,比全省同期15.91%的一裁终局比例高出进19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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