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4550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29 |
以案释法|通海县强监管严执法,查处一起“未批先变”违法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8日,通海县水利局在进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企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扩大了占地面积导致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未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补充修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未批先变”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3年9月1日通海县水利局按照查处程序向该项目建设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该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时要求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及隐患排查工作,防止新增人为水土流失。建设单位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于2023年9月4日与水土保持编制单位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编制。2023年12月26日,该建设单位在限期内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编制报批,并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案件得以顺利办结。
三、典型意义
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贯彻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是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切实推动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手段。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通海县水利局通过该案件的查处,增强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和义务的意识,强化了水土保持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53 号)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一)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
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
增加3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 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 30%以上的;
(四)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以上的;
(五)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
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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