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65972 | 文     号 | 玉自然资临复〔2026〕4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6-08 |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玉溪机场高速 公路(红塔区研和至江川区江城)工程 第四批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玉溪机场高速
公路(红塔区研和至江川区江城)工程
第四批临时用地延期的批复
玉溪机场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玉溪机场高速公路(红塔区研和至江川区江城)工程第四批临时用地延期的资料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该项目临时用地原审批使用期限为3年(自2023年3月30日至2026年3月29日),同意延期使用,使用期限截至2027年3月29日,项目临时使用土地1.2781公顷,其中农用地1.2781公顷(耕地0.9056公顷,其他农用地0.372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该项目原审批涉及占永久基本农田(2022年划定版)0.4695公顷,申请延期时涉及占永久基本农田(2024年核实处置后图斑)0.4638公顷,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该临时用地主要作为材料堆场、钢筋加工厂、生活用房临时用地。
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足额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5日
抄送:市税务局、市林草局、市交通运输局,江川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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