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21399031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2-08-22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政府令〔2012〕第183号)、《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1〕12号)、《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云应急〔2022〕56号)等规定,公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如下:
一、应急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期限: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救助期限原则上为10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
(二)救助期限:救助期限原则上为90天。
三、旱灾救助
救助对象:因旱造成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四、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救助对象:因灾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中央和省适当给予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补助,县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人员,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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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