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677462 | 文     号 | 530400-005707-20160913-0003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09-13 |
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玉溪市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玉溪市第二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局、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农业局关于下达省级216年农业生产发展专项(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和计划的通知》(玉财农〔2016〕119号),结合《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农发〔2015〕248号)编制方案,追加2016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县区农业局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各地农产品生产时令,由各县区农业局及其执法机构负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配合,组织和完成好监督抽查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及时进行追溯,并将查处结果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联系人及电话: 李洪才 2025425
附件:2016年玉溪市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玉溪市农业局
2016年9月2日
附件
2016年玉溪市第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食用安全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农业局关于下达省级216年农业生产发展专项(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和计划的通知》(玉财农〔2016〕119号),结合《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农发〔2015〕248号)和我市农产品生产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二区七县完成种植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110个批次。
二、抽检时间安排
完成时间要求:2016年9月-12月。
三、样品抽检机构及检测机构
(一)样品抽检
样品抽检工作由市、县(区)农业局或其执法机构负责,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协助。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要求,抽样时各县(区)农业局须安排至少2名执法人员参加抽样。
(二)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工作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检测发现的不合格样品由市农业局委托红塔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复检。
四、抽样要求
(一)抽检对象主要以我市农产品生产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抽样地点为企业生产基地及其产品库房等。抽样前不得提前告知被抽检单位。
(二)抽检种类包括蔬菜、水果,重点选择当地下半年上市的出口品种及优势、特色品种。要求所抽检的产品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管理水平。
(三)抽检的样品须向被抽检单位购买。
(四)凡被确定的抽检产品,被抽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该批次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五)抽样方法按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规定执行。
(六)样品编号。抽检样品按市、县(区)、行业类别(种植类)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加年份及样品流水号进行编号,如红塔区抽检的第1个种植类样品(包括蔬菜、水果等)编号为YXHTZ2016047(玉溪红塔种植2016年47号样品)。各县区样品编号跟随《2016年玉溪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样品编号往后继续顺序编号。
五、样品制备要求
抽检后样品依据GB 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资料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样品制备,冷冻封存待检。每个样品平行制备3个,分别是“正样”、“副样”、“备样”。在各县区抽检的样品,根据抽样实际由各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或返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完成样品制备。
六、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和检测结果判定标准、原则
(一)检测项目:甲胺磷、氧乐果、甲拌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乐果、敌敌畏、毒死蜱、乙酰甲胺磷、三唑磷、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二)检测方法:GB/T 20769-2008《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GB/T 19648-2006《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不合格样品依据NY/T 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复检。
(三)结果判定标准、原则:依据GB 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判定。所检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七、结果报送及不合格样品处理
(一)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定量检测后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应当在检测结果确定后的24小时内将检测情况报告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由市农业局委托红塔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同时移交样品“副样”)。确认后的不合格样品报送检验报告时,须随报告报送超标样品检测原始记录及图谱复印件。
(二)每次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需向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报送检测结果汇总表。
(三)不合格产品由各县区农业局通知受检单位确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受检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抽检结果5日内向市农业局申请对样品“留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的受检单位承担。
八、其它事项
(一)样品检测,须同时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其中,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检测时将同类样品分成一组,用该类样品空白配置标准溶液;每一类样品组做一个本底加标回收率,添加浓度为测定组分定量限的2倍。每一类样品组样品个数不超过24个。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未经市农业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检测结果。
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玉溪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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