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9866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7-30 |
谢某、徐某等9名申请人不服澄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18﹞第3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18﹞第3号
申请人1:谢某。
申请人2:徐某。
申请人3:袁某。
申请人4:张某。
申请人5:赵某。
申请人6:李某1。
申请人7:陈某。
申请人8:雷某。
申请人9:李某2。
被申请人:澄江县人民政府。
地址: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凤翔路北26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光,县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7年12月7日作出的《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2月2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征收决定》的有关证据和依据。鉴于案情复杂,本案延期30日审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12月7日作出的《征收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发布的《征收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是《征收决定》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名下被划入此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均为农村宅基地房产,所属土地为农村集体用地,且该地块至今没有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被申请人不能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实施征收。二是《征收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项目的施工建设,其必须履行法定的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才能启动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本案中,涉案被征收的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住宅用地,因此被申请人应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征收为国有,按照集体土地的征收规定对涉案房屋实施征收。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宅基地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实施征收的行为明显错误。三是《征收决定》作出的程序违法。鉴于申请人被征收的房屋系农村集体住宅用地,被申请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履行征地“批前公告”、“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的土地征收程序。被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对申请人所属的宅基地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涉案《征收决定》,违反了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为依法维权,特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民意,启动依据充分。凤麓街道老城区许多建筑破败、杂乱,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居住环境较差,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提升人居环境,澄江县委、县人民政府启动实施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作为《玉溪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中的一个子项目,2017年8月7日已取得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二、《征收决定》作出前,凤麓街道开展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三调”工作,各项工作稳步推进。2016年11月由凤麓街道办事处委托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在棚改范围内进行走访调查179份、问卷调查2791份,并于2016年12月2日召开了部分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群众代表意见,通过调查,96.7%的被调查群众支持老城棚户区改造。经分析,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三级,评估报告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专家组评审。2017年3月13日召开测绘工作动员会,以拥晖社区的一个片区191宗房屋作为试点,正式启动“三调”工作。8月14日开始对测绘的2934宗房、地进行数据一榜公示,11月25日进行了二榜公示。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注重现实,兼顾历史,考虑民意,紧扣法律,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启动项目前,于2017年3月15日向社会发布通告,告知了被征收人项目实施范围及在征收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在《通告》发布后,围绕项目建设,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认真开展“三调”工作,多次复核、纠正测绘数据,确保测绘数据准确,对征迁补偿方案进行了群众代表意见征询,并根据群众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了25次修改完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2017年12月8日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截至2018年2月13日,涉及征收的1904宗集有土地和房屋,有1877宗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98.58%,截至2018年2月12日,补偿资金已兑付1341户,计4.73亿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民心、顺民意,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撤销《征收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
经查:九名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均在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房屋范围内。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取得了玉溪市发改委《关于玉溪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履行了实地调查、风险评估等程序,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征收决定》,并于2017年12月8日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截至2018年2月13日,涉及征收的1904宗集有土地和房屋,有1877宗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98.58%,补偿资金已兑付1341户,计4.73亿元。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取得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
上述事实,有:1.九名申请人所持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2.玉溪市发改委批复(玉发改投资﹝2017﹞350号)复印件;3.《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4.玉溪市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补偿资金登记表;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8﹞154号)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时虽然未取得城镇建设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但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履行了实地调查、风险评估等程序,且该项目涉及被征收的1904宗集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人绝大部分已按《征收决定》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并且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取得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2018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土地征收的批复》。为避免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取得城镇建设土地征收批复就实施征收行为违法,但对其2017年12月7日作出的《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江县凤麓街道老城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有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不予撤销。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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