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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06-05 |
2024年市场监管“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虚假广告、价格欺诈)
2024年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始终坚持不懈地打造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深入开展以“护民生”“保安全”“反欺诈”为主题的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近期查办结案的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典型案件9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玉溪市某幼儿园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案
玉溪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等4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在开展校园教育收费情况检查中发现,玉溪市某幼儿园未严格执行《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为新入园幼儿提供吃饭餐具为由,通过家委会的形式多收取费用。
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玉溪市某幼儿园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2069.00元;2.罚款2400.00元。
案例二:玉溪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案
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市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时发现,玉溪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门口发布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样式宣传海报,内容为:“王局,张局,李局......;王局:恭喜各位局长成功上岸;张局:各位局长,苟富贵,勿相忘;李局:记得带带小弟”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良好风尚的宣传。
玉溪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玉溪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处理决定:罚款壹拾万元整。
案例三:玉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澄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发现玉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了“手削纯藕粉原味无糖古法手工云南特产莲藕粉羹中老年早餐代餐冲饮”的“无糖”藕粉广告,但与其销售的手削藕粉包装标识及配料表实际情况不符。
澄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玉溪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罚款900.00元。
案例四:红塔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虚构医疗服务划线价案
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在对红塔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美团APP发布的医疗美容广告在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且其在美团设置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划线价从未实际销售过。
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红塔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1.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2.对当事人虚构医疗服务美容划线价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案例五:华宁宁州某经营部发布涉及专利产品的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案
2024年4月,华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华宁宁州某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经营部对在售产品的宣传图册上印有“XXX(国家专利产品)、专利芯片”等内容,且无法提供XXX(国家专利产品)、专利芯片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等有效证明文件。
华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华宁宁州某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罚款1000.00元。
案例六:云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3月,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云南某酒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展厅展示柜内有5种“特供酒”共5瓶,且其企业网站上个性化产品页面中有“专供酒”“特供酒”字样。
易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云南某酒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罚款3000.00元。
案例七:红塔区某便利店、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于政府指导价开展停车服务案
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停车收费专项监督检查计划过程中,发现红塔区某便利店、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玉溪市红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红塔区公共服务单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玉红发改价费〔2020〕9号),高于政府指导价开展停车服务收费的违法事实。
红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红塔区某便利店、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044.50元;2.罚款4544.50元。
案例八:通海县某合作社发布虚假广告案
通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发现通海县某合作社在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情况下,在其抖音店铺内发布“无公害、无污染、绿色健康的有机农产品”等内容的文字和视频广告。
通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通海县某合作社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处理决定:1.罚款1200.00元。
案例九:元江某护肤品专卖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2024年2月,元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元江某护肤品专卖店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店内和店外的图片宣传广告中宣称其销售的护肤品具有“消炎祛痘、减少暗疮”“消炎抗痘、修复愈合”等功效。
元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元江某护肤品专卖店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并作出处理决定:罚款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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