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7553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2-07-22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市监处罚〔 2022 〕 38 号
当事人: 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02MA6Q8*******
住所(住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街道棋阳社区玉兴路新兴瑞园小区*幢***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杜**
身份证件号码: 53222319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1年11月30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科在对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检查时发现,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店内的天麻超细粉、西洋参粉等四种药品标签上标示了原价和特价,经查该店开业至今从未以标签上标示的原价销售过以上四种药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已对该公司上述行为报请立案,经过进一步检查取证,至2021年12月3日调查结束。
经查,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存在虚构原价、价格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 , 证明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经工商注册登记,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2、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证明 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是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
3、 现场货签照片 , 证明 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店内药品货签对位,以及与药品对应标价签的真实标注内容情况;
4、 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 , 证明 天麻超细粉、西洋参粉、茯苓粉和鹿仙草粉的购进价格 。
5、 电脑销售系统查询界面照片,证明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店内销售的天麻超细粉、西洋参粉、茯苓粉和鹿仙草粉自2021年7月1日开业至今未以标价签上标注的原价销售过。
6、 电脑销售系统库存数量查询结果导出打印页,证明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店内销售的天麻超细粉、西洋参粉、茯苓粉和鹿仙草粉截止2021年11月30日库存数量。
7、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科执法人员依法在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店长马理思陪同下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属实;
8、询问笔录 , 证明 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于2021年7月1日开业,属于连锁药品经营企业,其总公司在昆明,所有的价格制定以及促销宣传活动都是统一按照总公司要求来做。
案件性质: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理。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听证意见, 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4日以玉市监罚告〔2022〕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向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未在规定时限内主张陈述、申辩的权利。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1、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玉溪玉兴路店属于连锁药品经营企业,总公司在昆明(隶属于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从云南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货,所有的价格制定以及促销宣传活动都是统一按照总公司要求来做;2、经调查核实该药店自2021年7月1日开业至今,未销售过天麻超细粉、西洋参粉、茯苓粉和鹿仙草粉,进货数量与库存数量相符,并未实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在检查过程中销售人员及时将标价签按规范作了更改;4、该店虚构原价虚假宣传的行为,在消费者和同行业之间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5、《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综上,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减轻)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携带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没款缴到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地址:玉溪市红塔区聂耳路28号(万达广场对面);收款人:玉溪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玉溪建设支行;执收单位编码:347301;项目编码:103050123),罚没款收据(黑色联和绿色联)于缴款后3日内交回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6个月内依法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阅读: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信息 2025-02-12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政务信息公开 2024-08-28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基本情况介绍 2024-08-28
- 玉溪市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中医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儿童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