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3621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3-04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监 特罚字〔2019〕3号)
当事人:华宁县龙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30424566214454B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冲麦村委会新寨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范世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云南省玉溪市*******
违法事实:2019年5月7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廖平、徐冲林、龚涛组成执法小组对云南华宁县龙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陪同检查,经对该公司充装现场、充装系统、充装记录检查,发现4月23日充装的4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C108-24937、C108-24678、C108-26136、C108-26693)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经过调查,4只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瓶产权属于华宁县龙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云南华宁县龙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4月23日至5月7日的《液化石油气充装记录表》复印件等材料。
本局查明:华宁县龙鑫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过检验有效期)的4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系取得合法充装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
2.该公司4月23日至5月7日的液化石油气充装记录表》复印件,记录中显示4只液化石油气钢瓶(编号: C108-24937、C108-24678、C108-26136、C108-26693)充装前气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证明该公司未认真履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发现气瓶超期未检,仍违法充装。
3.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证明 2019年5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的签名押印认可。
4.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证明 2019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就4只钢瓶的有关情况对现场负责人范**依法进行询问,对4只液化石油钢瓶产权、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有现场负责人范**的签名押印。
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9年7月31日经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8月22日办案机构下达了《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市监特罚告字[2019]3号),8月22日当面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规定,该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该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2.发现问题后及时对超期的气瓶进行了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玉溪市财政局,开户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中路14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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