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13621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3-04 |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市监 特罚字〔2019〕1号)
当事人: 易门新进气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304253095861508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大椿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云南省*******
违法事实:2019年5月6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刘军、周元光、汪容先和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王发祥、杨贵生等组成执法检查小组对易门新进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王**陪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现场充装完毕的13只氧气钢瓶(编号:11830445、11807283、11898284、11925326、11925265、11830266、11922128、112387330、11830324、11852047、11850049、11864172、11795218)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经过调查,13只充装完毕的氧气瓶产权属易门新进气体有限公司;另外3只充装好的氮气瓶(编号:121053027、121053049、121060059)和2只充装好的氩气瓶(编号:12471389、12471328)产权属于易门新进气体有限公司,氮气瓶和氩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气瓶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易门新进气体有限公司4月27日至5月5日的《氧气气瓶充装检查记录》复印件等材料。下达了《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玉市监查封〔2019〕0506号)、《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19-05-06-01),对易门新进气体有限公司充装车间内的18只超期钢瓶进行现场查封。2019年6月4日,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经负责人批准下达了《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玉市监延查封〔2019〕0604号)对查封的18只钢瓶延长查封期限至2019年7月4日。
本局查明:易门新进气体有限公司在对氧气气瓶进行充装的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过检验有效期)的13只氧气气瓶进行充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该公司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证明 该公司系取得合法充装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
2.该公司现场充装完毕的氧气饱瓶区存放的13只氧气钢瓶照片,证明 13只氧气钢瓶系该公司充装且钢瓶无检验合格有关钢印、标识。
3.该公司4月27日至5月5日的《氧气气瓶充装检查记录》复印件中只发现编号为“11925326”和“11922128”号钢瓶的有关记录,且记录中定检有效期显示“正常”,其余11只超期氧气瓶未见相关记录,证明 该公司未认真履行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且记录不实。
4.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 2019年5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在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的陪同见证下进行,有王**的签名押印认可。
5.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 2019年5月6日执法人员就18只钢瓶的有关情况对现场负责人王**依法进行询问,对13只氧气钢瓶产权、充装日期、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现场发现的3只氮气钢瓶、2只氩气钢瓶的产权归属、充装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有现场负责人王***的签名押印。
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9年6月10日经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 6月24日办案机构下达了《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市监特罚告字〔2019〕1号),6月25日文书当面直接送达了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规定,该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 首次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2.充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数量较少;3.虽有充装记录,但不完整、不真实,履行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流于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玉溪市财政局,开户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地址:玉溪市红塔区东风中路14号,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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