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88796 | 文     号 |   |
来   源 | 岳阳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5-02-28 |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玉溪市广播电视局2024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案例名称:岳阳县某酒店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案
案例内容:2023年4月11日,岳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岳阳县东方路195号的岳阳县鸿瑞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属凯里亚德酒店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酒店正常对外营业,现场共有工作人员约6人,营业面积约2400多平米,共有客房80间,执法人员对该酒店8307、8301号客房进行了抽检,检查发现该房间电视信号能正常打开观看,内有中央电视台1、2、3、4、5等收费电视节目内容。信号由岳阳县电信公司提供,房间无合法付费电信公司电视机顶盒,其工作人员表示房间信号由酒店监控机房的2个岳阳县电信公司电视机顶盒提供2个电视台信号后通过机房电视前端设备处理后集中向酒店80个房间统一提供电视信号。执法人员检查其酒店监控机房发现:其机房内共安装有岳阳县电信公司提供的2个付费电视机顶盒,机房内有调制解调器、复用器等电视前端设备,经由2个宽带公司电视机顶盒采集2个电视台信号后通过上述电视前端设备处理混合并向酒店80个房间统一提供电视信号。当事人涉嫌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获取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2、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3、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23年3月才对电视信号进行改造,2023年4月11日被执法大队查处,依规可认定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擅自截传、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当事人经营处于每月收入与开支处于基本持平状态,经营规模不大,范围较小,违规情节较轻,属于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涉及相关法规及条款: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http://www.yueyang.gov.cn/sfj/7200/58103/content_2148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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