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8581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11-29 |
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玉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须改造、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后不得降低其防护等级和质量标准;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为六级以上的,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早期工程,按六级同面积补建。补建期限为批准拆除之日起一年以内。无法补建的,由拆除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现行造价一次性缴纳补偿费。
三、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需要拆除(改造)防空地下室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登记并审核报送材料→当场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正材料→业务科室审核资料后组织现场勘验→审查合格的,人防部门发放《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批准文件》
五、申报材料
1.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证;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经办人身份信息;4.人防工程及设施拆除、改造、报废依据;5.发改部门立项批文;6.规划总平面图;7.人防工程竣工图设计文件;8.防空地下拆除(改造)方案;9.防空地下室补建承诺及方案。
六、办理时限
建设单位提交各阶段所需资料齐全,经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领件人:(签名) 领件时间: 联系电话:
地址:玉溪市玉龙路2号(玉溪市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2034128(窗口);2028309(工程科)
( 本表一式两份,人防办和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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