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54852 | 文     号 | 玉高开监理告字〔2024〕第1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09-14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
贵州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085369D)
自2024年1月份以来,部分工人通过国家、省、市相关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信访平台、电话及有关网络等渠道投诉反映你公司承建的玉溪高新区富康城伴山云麓二期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我单位立案调查,你公司在该项目建设中拖欠分包单位饶德明、黄本金、汪成旗等班组745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壹仟捌佰贰拾柒万伍仟玖佰壹拾陆元整(¥18275916元)的问题属实。你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支付了745名工人3280000元工资,2024年5月21日支付了6名工人12000元工资,2024年6月27日支付了651名工人2448000元工资。2024年8月19日支付了588名工人1800000元工资。目前还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民币壹仟零柒拾叁万伍仟玖佰壹拾陆元整(¥10735916元)。
你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玉高开监限令字〔2024〕第1号),要求你公司2024年9月3日前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报我单位,但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5号)第五条第(一)、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1、支付(清偿)分包单位饶德明、黄本金、汪成旗等班组农民工工资人民币壹仟零柒拾叁万伍仟玖佰壹拾陆元整(¥10735916.00元)。
2、将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322085369D)及相关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张江(身份证号码:522***216),项目经理:刘昌全(身份证号码:522***714),劳资专管员张显德(身份证号码:522***612)。)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特此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承办单位: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单位地址:玉溪高新区抚仙路86号科技大楼C座—212
邮编:653100
案件承办人员:舒锦翎 沈云光
电话:0877—6562705
(行政部门印章)
2024年9月4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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