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9670 | 文     号 | 玉政务〔2023〕4 号 |
来   源 |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3-06-20 |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勤政廉政;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改进作风,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能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务服务平台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规范全市政务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及行政权力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协调解决进入政务服务大厅事项办理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的调查、研究、评估分析。负责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及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运行维护和考核,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电子政务管理,负责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信息化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职责是:履行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职责,承担政府集中采购,国有土地、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罚没物品等交易代理业务。负责“中介超市”、玉溪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运维管理工作。对进场项目全过程跟踪,对交易过程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备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咨询并指导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作。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职责是: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咨询、接件、受理、审查、分送工作。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委托代办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制定项目报批工作方案。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的咨询会商、联合审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班子职责
第五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局机关的全面工作。各党组成员和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主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工作,完成局长安排的工作;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按照党组分工,协助党组成员工作,完成局长安排的各项工作;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主任主持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完成局长安排的工作。
第六条 各党组成员、副局长和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七条 局长在外公务期间,应委托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外出时,应向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报告,其工作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临时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八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工作沟通。局长应及时向副局长或其他领导通报、副局长或其他领导应及时向局长汇报或向其他领导通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科室(中心)在党组成员或副局长领导下负责本科室(中心)全面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各科室之间要加强工作沟通,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上级来文来电由局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长或分管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科室(中心)落实。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十条 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一条 涉及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工作计划和经费问题(金额达 3 万元及以上)等重大事项,经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研究后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凡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研究审议的事项,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充分酝酿,条件成熟后方可上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或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重要文件或事项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研究审议前,分管领导应当召集相关科室(中心)进行讨论、研究,并报请局党组书记和局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研究审议。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周例会、政务服务大厅入驻窗口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首席代表工作会议、政务服务大厅小组长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涉及研究“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按照中共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党组工作规则办理。
第十五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是集体办公、民主决策、部署工作、检查落实情况的重要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由局长、副局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副县级以上领导、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主任和各科室负责人组成。会议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会议议题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临时增加议题。会议议题会前由呈报科室(中心)分管领导会同相关领导(科室、中心)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呈报科室(中心)分管领导报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各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需要向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示、报告的业务工作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提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审议的重要文件、事项;讨论决定以市政务服务局(含下属各中心)名义印发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部署的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四、研究决定局机关年度重要发文、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调研、督查等活动)。
五、研究决定政务服务行政工作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和各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部门、单位的请示、报告等需要解决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上级要求和其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决定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经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研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内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确定并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由办公室负责安排、通知和记录,并拟写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周例会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如局长不能参会的,由其他副局长主持。参会人员为党组班子成员、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科室负责人,各中心主任、副主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科负责人。如因工作需要参会人员扩大至全体干部职工的,另行通知。
周例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二、传达贯彻局长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和决定,部署安排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三、其他需要研究和通报的事项。周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于每周一上午 8:30 召开(如遇节假日则顺延或由主持人确定召开时间)。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是政务服务大厅与入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沟通工作信息和研究、协调相关工作的会议。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精神、会议通知和有关工作指示。
二、通报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办理、日常管理相关工作情况。
三、研究、协调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业务相关工作。
四、安排落实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负责人联席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会议由分管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的副局长主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由政务管理科负责安排、通知和记录,并拟写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首席代表会议,是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安排部署工作,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沟通工作信息和协调工作关系的会议。
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首席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二、通报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情况。
三、交流工作情况,听取工作建议和意见,回复窗口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安排落实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安排部署政务服务大厅业务工作。
政务服务大厅首席代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会议由分管政务服务大厅的副局长主持,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首席代表、综合窗口相关人员和政务管理科、信息技术科人员等参加,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由政务管理科安排、通知和记录,并拟写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大厅小组长会议是政务服务大厅与各窗口工作组沟通信息和协调相关事宜的会议。
政务服务大厅小组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及贯彻落实意见、措施。
二、通报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情况,安排下一步工作。
三、听取和讨论窗口业务办理和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情况并形成相关决定、决议。
政务服务大厅小组长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分管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纪律的副局长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领导主持),政务服务大厅小组长和政务管理科(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人员参加。根据需要,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首席代表可列席会议,会议由政务管理科安排、通知和记录,并拟写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党组成员)主持。会议召开前,应由呈报召开会议的科室(中心)就会议议题、开会时间等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副局长(党组成员)确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通知有关科室和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与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日常工作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会议视需要适时召开。由呈报召开会议的科室(中心)安排、通知和记录并拟写会议纪要。通知与会时应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负责人联系工作会议、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首席代表会议、政务服务大厅小组长会议和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分管领导签发。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保守秘密,不得外传。对会议文件应妥善保管,涉密文件在离会时退回;对会议研究需要修改的文件,由起草科室(中心)按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需对外新闻报道时,需报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按照精文减会工作相关要求,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能合并的要合并召开,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参会人员。
第五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对所管理业务的重大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在半年和年终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回复意见,以政务服务管理局名义发布的制度、规定,需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对外发送的政务服务信息、简报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处理。对口省级部门交办和安排的工作,由该项工作对应的科室(中心)负责具体办理。分管领导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
第六章 公文办理及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全局公文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印章(含电子印章)实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印章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办文和用印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
第二十七条 对外行文应以局或办公室名义进行。确需以单位名义对外单位商洽事务性工作、召开会议、沟通交流的,以便笺函形式行文。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工作需联合行文的,实行会签制度。要协调各发文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未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合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审定或与其他单位协商。
第二十九条 以局名义报市委、市政府的文件及向省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重要文件,涉及人事、财务、经费等重要事项,由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分管领导报告局长同意后签发。以局名义报省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的一般性文件,各类下发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第三十条 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所有发文,必须严格填写《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行文审批处理签》。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的文件须经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校对审核签字并经办公室排版;规范性文件送呈局领导前须经合法性审查并附政策解读材料。
第三十一条 局印章的使用须经局领导签字同意,特殊情况下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办公室印章的使用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审批。各类业务的审批、审核专用章的使用须经分管局领导或得到授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与实物印章一致。
第三十二条 因故需要更换印章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旧印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各科室(中心)和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报送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上级机关的有关公文处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各科室(中心)和各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报送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审批的公文,一般按照党组班子分工呈批处理。紧急、重大事项,分管领导应及时送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局各科室(中心)公文直接呈送对应分管领导;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报送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转交有关科室按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以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名义发文,一般性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以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名义上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文件或含有局党组、局长办公会审定的重大事项的发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以党组名义发文,由党组书记签发。印发时,校核稿由承办科室(中心)负责,文书格式、发文范围等由局办公室把关。
第三十六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请示市政府或上级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要主动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会签上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应及时协调,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部门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下发至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收文,提出拟办意见后,直接呈局长或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办公室转呈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中心)抓好落实。
第七章 目标管理和督查督办制度
第三十八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全局各项重要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各科室(中心)在年初应根据局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报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工作进展情况要适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局办公室要对全局各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局办公室应及时分解到各相关科室(中心),涉及多个科室(中心)的事项,要明确牵头科室(中心)、协办科室(中心)和责任人,牵头科室(中心)和协办科室(中心)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督促检查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相关科室(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实施。督促检查范围是:上级领导和部门要求办理的事项;上级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局内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题会等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局领导重要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举报及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是督促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中心)各类督促检查事项的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领导和相关部门反馈。
第四十二条 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各科室(中心)考核的重要依据。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对工作落实不力,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十三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科室(中心)负责人要把督查督办作为抓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重要工作环节要亲自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
第四十四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上级机关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情况或回复的事项。
四、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七、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有关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或上级领导关心关注的问题;
八、需要督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重要事项或未及时办理的问题,分管领导要
督促相关科室(中心)办理,促进问题解决。凡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领导交办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事项,局办公室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及时呈送局长或分管领导批示,有关科室(中心)须及时向分管领导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要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局长确定的督查事项的反馈时限以局长的要求为准。
第四十六条 督查中,发现工作人员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有过错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八章 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
第四十七条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八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制定的规章和各类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
第四十九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须按有关要求进行通报,并通过电话、网络、报刊等方式为群众提供信息查询平台。
第九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五十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领导班子、各科室(中心)负责人要在工作研究状态下开展工作。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单位实际,对各级领导关心的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群众反映的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中,不仅要了解调查对象的过去和现实状况,而且要研究其发展趋势,要用发展的观点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 领导班子每年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60 天。各科室(中心)每年要确定不少于 2 个课题或根据领导调查研究的课题制定调研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十章 外出请假报备制度
第五十三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外出请假报备均通过OA 系统进行审批,所有干部职工离开玉溪市视为外出(含出差和休假)。局长外出要按规定报备,并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向局长报告批准。各科室负责人外出,2 天以内(含 2 天)向分管领导报告批准,并由分管领导向局长报告;2 天以上向局长报告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外出,2 天以内(含 2 天)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批准,3-5 天(含 5 天)向分管领导报告批准,5 天以上由局长批准。
第十一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十四条 坚持勤政廉政,对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务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十五条 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局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六条 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对各类权力行使的监督检查机制。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经(财务)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三公”支出,厉行节约。提倡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机关。
第十二章 作风和纪律建设
第五十八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九条 局领导及各科室(中心)负责人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维护局集体形象,确保政令畅通。对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代表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须经局领导或相关会议研究同意。
第六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党和国家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秘密、个人隐私等。
第六十一条 局内各类信息的发布,要严格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般新闻稿件由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重要新闻发布要经局长同意。各科室(中心)发布新闻、代表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内容,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第六十二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中心)要结合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六十三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干部学习培训,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加强课题研究,借助各界力量,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前瞻性分析研判。
第六十四条 加强基础数据、基本资料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全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年度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则与本规则有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由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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