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3732 | 文     号 |   |
来   源 | 政法体改科 | 公开日期 | 2023-06-29 |
关于《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和省、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规定及要求,对《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草案)》(听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听证,现将《办法》的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15:00
地点: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办公楼4楼大会议室
(二)听证主持人
尹义宪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二级调研员
(三)决策发言人
师燕忠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秦立明 玉溪市司法局副局长
杨玉峰 玉溪市中心血站站长
(四)听证监察人
王 静 玉溪市司法局依法行政与立法科科长
王 芳 玉溪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
(五)听证代表
歹 雁 李 迪 刘 越 师永平 王新华 张丽娟
田志平 李亚捷 吴 健 吴 云 胡 矫 张兴锋
崔健芬 方 敏 梁 伟 王震洋 王宏伟 谢 磊
严丽萍 姜海燕 彭玉竹 李晓亮 马 敏 郑文春
普玉忠 刘志红 王 黎 常国庆 代国俊
(六)听证记录人
黎保权 王 波 周林慧 朱 艺
二、听证会基本情况
此次听证会的听证代表按照1号公告产生,由本市年满18周岁,与献血管理事项有关的公民和本市、县(市、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及基层组织、企业、群众代表组成,当申请人员不足时,由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邀请产生。通过2号公告公示听证代表33人,应到33人,实到29人,请假4人,符合召开听证会条件。
按照会议议程,首先由听证主持人介绍了听证会参加人员及出席会议人员构成情况及产生办法,由记录人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及注意事项。听证会上,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对《办法(草案)》作起草说明,各界代表从专业角度和亲身体验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为进一步完善《办法》提供了许多翔实且具有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听证决策人对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予以回应,作了说明。最后,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了会议总结。整个会场纪律、秩序井然有序,历时两个半小时,依法按程序圆满完成了会议各项议程,听证会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经梳理,听证代表共提出意见和建议92条,经归纳总结主要为以下11个方面:
(一)关于立法目的方面修改建议
《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会让人误以为以前的献血工作管理不到位。建议将该部分内容修改为“为更好推动玉溪献血工作持续有序健康发展”。
结合听证代表建议及我市连续8届获得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市”表彰的实际,使用“规范”一词更符合立法用语,部分采纳修改意见,修改为“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献血工作”。
(二)关于适度开放有偿献血建议
在保持无偿献血机制的同时,适度开放有偿献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1998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前,我国医疗用血以义务献血为主,同时还有少量有偿献血,血液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了一些地方输血相关疾病的传播。无偿献血是健康人出于高尚目的捐献,不但质量高,传染疾病的概率也大大降低。无偿献血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弘扬利他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还有利于保障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健康。所以,无偿献血在解除他人的病痛、挽救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故不采纳。
(三)关于献血者年龄上限方面建议
一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55周岁上限执行即可,原因是我市地处云南边疆地区,人均寿命不比发达地区高,医疗水平和保障能力仍有差距。二是因延长到60周岁,建议“健康检查要求”更改为“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理由是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有国家标准(GB 18467—2011),因此建议缩小健康检查的外延,限定为国家标准规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我们采纳“健康检查要求”更改为“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献血的条件的规定予以修改完善,规定由献血者的身体和健康条件来确定献血者能否献血,这样做更为科学易操作,同时也便于大量热心助人、符合献血健康条件的人可以实现他们的愿望。延长至60周岁仅是考虑满足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又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群众,是特指此类人群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并不是一律将献血年龄上调到60周岁。《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11)和《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9版)》已放宽无偿献血者年龄,明确规定对于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在实际工作中,2019年以来,玉溪市56—60周岁人群年均献血770余人次。可见,56—60周岁年龄段献血者再次捐献的血液是健康的,捐献血液的行为是安全的。这个年龄段的人群更关注自身生活、饮食健康,心态良好,可以提高无偿献血的成功率。因此,加强此年龄段人群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工作,对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和保证血液安全尤为重要。
(四)关于献血工作管理体系方面建议
1.政府部门职责方面
一是修改完善《办法》第五条关于“保证献血工作经费”的表述。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没有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是不可能支出的。建议修改为“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建议将“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及“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成立的依据在本《办法》中载入相关规定内容。三是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如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大部分应急队伍将第一时间赶往一线救灾,卫生健康部门无法单方面组织、调动应急采血工作,应急供血将面临无血可采。要保障血液供应,必须统筹协调,完善平时与战时的血液保障制度,区域调配制度,发挥政府应急指挥能力,明确组建我市应急献血队伍及归属管理部门,建立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和预警机制,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应急局或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并协调、调动相关部门保障应急血液供应。
我们采纳“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修改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8〕107号)有关设立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级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具体设立事宜,将再次与编制部门对接后进行修改完善。有关建立健全应急献血机制方面内容,《办法》已明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方面
《办法》第十二条中“不予推荐申报文明单位、文明村(社区)评选”的规定不可行。建议将“未完成年度献血相关工作的单位和社区,不予推荐申报文明单位、文明村(社区)评选。”,修改为“完成年度献血相关工作的单位和社区,在申报文明单位、文明村(社区)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因《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 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通〔2018〕107号),对该问题已进行明确规定,故不采纳。
(五)关于献血宣传方面建议
一是《办法》第十一条中提出的“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应当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不妥当,不应当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名正言顺的侵犯其他行业的利益,影响市场秩序,建议删除。二是在《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各媒体有长期固定宣传版面。
因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宣部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1 号)第2.3条明确:“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平面供体,在交通工具及主要路段、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设置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牌或知识宣传栏,挖掘中华文明团结、互助的文化内涵,借助传统节日、纪念日开展主题宣传和献血者关爱活动,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7〕59号)第3条明确:“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统一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教育部门要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为学生开展无偿献血志愿宣传活动提供积极支持和鼓励。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类媒体,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地铁)、大型广告位(LED)等宣传载体,要落实一定比例免费刊发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办法》第3款中已表述“按规定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是否设置长期固定宣传版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即可,故不采纳。
(六)关于献血动员和组织方面建议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与《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每年1—2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月,7—8月为公职人员无偿献血月”的意见没有衔接起来。
因《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次低于《办法》,《办法》不必与其保持一致,故不采纳。
(七)关于激励措施方面建议
1.有关补贴和奖励标准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七条有关补贴和奖励标准。二是注明献血后给予的1—2天休息,不计入公休假、事假。三是补贴及奖励的支出是否具有可行性,献血为自愿性和无偿性,无相关经费支出政策支持。
因为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不同,确定统一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机构不具有可操作性,补贴标准、开支渠道和奖励方式只能由各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献血休息假作为政府规章规定的休假与公休假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休假,也不属于事假,无须特别注明。《办法》的制定正是为该激励措施提供依据,但相关标准不宜统一进行规定,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较为妥当,故不采纳。
2.为无偿献血者购买保险方面
虽然为无偿献血者购买保险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鼓励献血的作用,但容易让人误解献血有损身体健康,不利于无偿献血事业长期健康发展,不宜对购买保险做具体规定,故不采纳。
(八)关于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方面建议
一是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可以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建议取消时间限制。二是对献血者及配偶和直系亲属,建议含哥哥姐姐兄弟姊妹,扩大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朋友。
我们采纳“取消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的时间限制”的建议。虽然《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云政发〔2001〕5号)第4.3条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办法》理应从其规定。但在现行的《云南省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报销关口前移实施方案》云卫医发发〔2015〕12号)文件中有关报销标准,已取消了献血者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的时间限制,在实际工作中已未进行限制。《办法》的制定是为鼓励更多适龄健康公民积极献血,取消时间限制能更好惠及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兄弟姐妹属于旁系亲属,朋友不属于亲属,《办法》作为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故不采纳。
(九)关于对法律责任的建议
1.增加非法采集血液处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非法采集血液的;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处罚没有公安部门参与,只有卫生行政部门对上述非法行为的处罚显然打击力度不够。建议《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在打击非法采供血方面,参考《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中关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的内容,统一规定行动部门,加强并细化相关处罚措施。
上位法已明确进行规定的内容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即可,《办法》的立法重点主要是宣传与动员、激励与优待,故未对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2.在《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不合格血液”的定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可提起侵权诉讼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采供血机构须为提供不合格的血液而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提及的“不合格血液”目前缺乏权威定义和解释。建议《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在第二条附注“合格血液”及“不合格血液”的定义。
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对不合格血液进行界定,《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对该问题进行界定并不恰当,也不具有权威性。
(十)关于加强文字表述及规范用语的修改建议
部分听证代表对《办法》的稿本文字及表述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我们会在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进一步修改完善,力求做到结构严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表述准确规范。
有听证代表提出《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出现“献血1000毫升以上的”、“献血不足1000毫升的”及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出现“献血5次以上不足10次的”、“献血10次以上的”内容,这些数据是否包含本数,建议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规定:24.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十一)关于献血者信息安全保护及改善服务方面建议
部分听证代表对献血者信息安全保护及改善服务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已将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落实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进行保密等方面要求,纳入《办法》;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血站信息公开基本目录》要求,规范信息公开,并进一步细化采血点(室)服务时间、地点,到达路线指引,周边公共交通线路、周边停车场位置、车辆入口与出口指示、行车指引等内容,为公众查询和使用提供便利。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在献血志愿者中挖掘树立典型力度,加强献血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在推进信息化建设同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依托“健康大脑”平台,加强对大数据等新技术在血液管理中应用的建设力度,推进卫生健康部门、采供血机构、医院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和血液精细化、智能化管理,优化采血点位置查询、服务咨询、献血预约、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等网上服务功能,让血液管理的大数据为玉溪采供血和卫生健康事业更好服务。
《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起草组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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