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8305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11-22 |
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玉农发〔2018〕81号)要求,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制定了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迎检准备各项工作。
附件: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查工作方案
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
整治行动督查工作方案
根据《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玉农发〔2018〕8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及11月12日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推进落实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在各县(区)清理排查及查处整改的基础上,决定对各县(区)开展督导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时间
2018年11月12日开始至11月25日完成,具体到各县(区)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单位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按照《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玉农发〔2018〕81号)要求,重点督查以各类农业园区、设施农业、种植大棚名义建设租售别墅、商品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等经营性行为的三类问题,具体情况包括:
(一)“大棚房”问题排查清理情况。按照“逢棚必查、不留死角”的工作要求,各县(区)自9月初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逐一建立问题台账等情况。
(二)整治整改情况。经排查清理,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是否已经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该拆除的是否已经开展拆除工作,该复耕的是否已经复耕恢复农业生产。
(三)执法监管情况。涉嫌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大棚房”等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是否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是已经移送公安机关处置。对违法违规“大棚房”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或是涉嫌骗取农资补助的,有关部门是否已经采取措施坚决追回。
(四)执纪问责情况。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尤其是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督查方式
结合近期国土、农业、统计部门联合对各县(区)开展2016—2020年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对“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督查一并安排。按照分组,由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分别牵头开展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实地检查、汇总情况、反馈意见等方式开展。具体分组如下:
第一组(检查江川区、通海县、华宁县)
组 长:廖 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王 娟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
吕 萍 市农业局主任科员
杨云荣 市统计局价格监测科科长
陈绍斌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联络员:王 娟 电话:13987729317
第二组(检查红塔区、澄江县、易门县)
组 长:王琼丽 市农业局副局长
成 员:张志军 市农业局种植业科科长
管兆忠 市统计局科长
王发荣 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办主任
谢丽红 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主任科员
联络员:张志军 电话:13987729317
王发荣 电话:13320581261
第三组(检查新平县、元江县、峨山县)
组 长:周映海 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杨利本 市统计局农业科科长
何飞逾 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副站长
孙康杰 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长
许 仟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负责人
杨 鹏 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科员
联络员:杨利本 电话:13887763778
孙康杰 电话:13908777858
四、材料准备
(一)各县(区)“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自查报告;
(二)各县(区)成立“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机制,制定的工作方案;
(三)各县(区)开展排查清理工作相关台账资料;
(四)各县(区)开展查处整改相关工作材料、案件卷宗,以及整改工作方案、计划等。
五、有关要求
(一)各督查组到县(区)时间由组长确定,督查时间另行通知,督查用车由各组组长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保障。
(二)各组联络员负责收集提交县(区)自查报告,并在督查工作结束一周内将各组检查情况分别报市农业局、市国土局。
(三)市农业局牵头汇总情况后,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政府。
(四)各督查组在开展督查工作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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