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8304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11-22 |
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9月7日国务院“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治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8〕3号)要求,严厉打击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村土地利用管理秩序,规范设施农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
近年来,一些县区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严重冲击了耕地红线。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按照中央、省部署,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上下联动、属地管理,全面清理、彻底整治,标本兼治、务求实效,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经市政府认真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严查严管清理整治“大棚房”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专项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要求,对以设施农业、种植大棚名义建设“大棚房”和改扩建管护房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准确掌握设施农业、种植大棚底数,建立“大棚房”等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问题的查处整改台账,切实对“大棚房”等违法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达到耕地保护与遏制农地非农化目的。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整治范围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由农业部门牵头,国土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区)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为清理整治提供依据。
2.坚决清理整治整改。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认真仔细做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3.严格执法惩治惩处。由国土部门牵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坚决追回。
4.严肃执纪问责。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各级纪委监委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6.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农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有奖举报制度。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按照部门职责压实责任,切实把清理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市级抓总。市政府对全市专项行动负总责,对全市耕地保护、遏制农地非农化负总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强督促指导,按照属地原则压实责任,清理排查和整治整改问题出在哪里,就由哪个地方负责解决。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农业、国土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新闻办、市委改革办、网信办、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旅发委、工商、扶贫办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抓实目标确定、掌握政策、组织动员、清查整治、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县级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组。
(三)部门协同。市、县(区)农业、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同级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适时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各县(区)政府要及早召开会议部署,统一思想、下定决心,落实责任、联合行动,制定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组织领导推进机制,细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迅速开展专项行动。
(一)排查清理阶段。从发文之日起开展全面排查核实。一是县级自查。各县(区)开展全面排查核实,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二是市级汇总。各县(区)将各类违法违规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形成我市排查清理报告,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
(二)整治整改阶段。从11月1日开始用一个半月时间,各县(区)政府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督促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根据整治整改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
12月10日前,各县(区)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12月25日前,形成市级专项报告,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省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特别是乡级政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和农村稳定。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农业部门负责“大棚房”问题清理排查,并收集汇总上报相关数据材料,对排查结果需由农业、国土部门共同认定,认定结果报县(区)人民政府认可;国土部门负责对认定结果为农地非农化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法开展查处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置;需要拆除整改纠正的,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责及管理工作实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督导问责。各县(区)对专项行动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肃认真督导。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将专项行动纳入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健全问责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警示教育。
(四)定期上报信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要明确信息报送联络员(附件3于11月7日前上报),及时调度汇总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周二向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报告本县区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五)接受社会监督。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区)也要设立群众有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市县各级纪委监委部门接到的“大棚房”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同时移交市县专项行动协调推进机构。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举报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0877—2664407
市农业局:0877—2039144
附件:1.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违规项目情况表
2.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
3.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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