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80236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3-20 |
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等工作开展联合督导的通知
玉溪市农业局 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等工作
开展联合督导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等工作开展联合督导的通知》(云农牧﹝2018﹞17号)文件要求,为推动落实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关闭或搬迁以及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经研究,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将于近期开展联合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109号)、《玉溪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 》(玉办发﹝2017﹞2号)等有关规定,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以及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确需退出的养殖场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云政办发〔2017〕135号)有关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的情况。
二、督导时间
2018年3月26日至3月29日
三、督导方式
本次督导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农业局和市环境保护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市级督导组开展全面督导。通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禁养区划定情况、相关养殖场关闭或搬迁情况以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情况,并交换相应的工作意见、建议。
(一)县区自查
县区农业(畜牧)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督导内容和自查提纲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报告。
(二)市级督导
在县区全面自查基础上,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组成两个督导组分赴七县两区开展督导,通过督导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导结束后,形成书面督导报告,报省农业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和抄送县区人民政府。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督导工作。各县区农业(畜牧)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沟通对接,按照县区政府负总责,部门协调配合抓落实的要求,积极向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汇报自查和督导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撰写自查报告。各县区自查报告要概述自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并重点反映本县区禁养区划定等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各县区两部门于2018年3月26日前将自查报告以正式联文文件分别报送市农业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并同时抄报本县区人民政府。
(三)坚持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督导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重点突出问题要查深、查细、查实,并与县区一起研究解决办法,做到不搞形式,不走过场。要结合实际,着重查找禁养区划定不及时、不科学、不规范,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界定不清晰,关闭或搬迁工作滞后以及补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指导和督促相关县市区增强工作紧迫感和主动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确保督导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严肃相关纪律。督导组和县区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廉洁规定,确保高效廉洁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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