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79482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3-01 |
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及承诺书的通知
玉溪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
告知书及承诺书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畜牧兽医)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安全,我局统一拟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分管领导联系并服务企业登记表》。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做好宣传、张贴及告知工作。切实做到对辖区内每家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告知一次、约谈一次、培训一次、送一份资料、签订一份承诺书,做到生产主体告知(约谈)率、培训率、承诺率100%。
各县区、各科室、各单位要进一步学习领会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的学习,认真履职,依法依规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1.XX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2.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玉溪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系登记表;
4.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清单;
5.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6.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7.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8.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
9.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3种兽药;
10.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食品安全的条款;
11.“两高”司法解释对农药违法定罪量刑有新的规定。
玉溪市农业局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XX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书
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为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主体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将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全程监管。
二、承担法定义务。杜绝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及其他化学物质。依法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 格实行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 附加标识,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 测,不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同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坚持诚信生产。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技能培训,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行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做到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四、自觉接受监督。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
××县(区)农业局
2018年 月
附件2
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为给消费者提供优质、营养、安全的农产品,并致力于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们将认真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为此,我们向社会和各级监管部门郑重承诺: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严格产地环境管理,自觉优化农产品生产环境。
2.严格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农资投入品的使用及管理。严把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关,保证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使用伪劣农资,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投入品(包括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3.加强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认真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包括田间农事操作记录、购买农药兽药化肥等投入品的来源记录、投入品种植养殖过程中的使用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确保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4.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积极配合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制度。
5.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积极开展企业自检或委托检测工作,负责出具农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产地证明证书,不生产、不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6.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不断加大投入,大力推广农产品绿色生产技术,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管理,自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7.主动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主动召回销毁,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自觉接受消费者、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措施。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县(区)农业局(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玉溪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系登记表
农业管理部门 | 部门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
通信地址(邮编) | 传真 | ||||||
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 | 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手机 | |||||
通信地址(邮编) | 传真 | ||||||
我承诺向企业宣传农业产业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律法规,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反馈农产品生产经营意见和建议。
农业部门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 我承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律法规进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使用伪劣农资,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企业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为市、县(区)农业局分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联系并服务企业的登记表(每位领导联系企业不少于5户)。
附件4
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2017年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2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38种)。
百草枯水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三氯杀螨醇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
二、限制使用的31种农药
中文通用名 | 禁止使用范围 |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 | 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 |
水胺硫磷 | 柑橘树 |
灭多威 | 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 |
硫线硫 | 柑橘树、黄瓜 |
硫丹 | 苹果树、茶树,2019年3月1日起禁止含硫丹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
溴甲烷 | 草莓、黄瓜,2019年1月1日起禁止含溴甲烷产品在农业上使用。 |
氧乐果 | 甘蓝、柑橘树 |
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 | 茶树 |
杀扑磷 | 柑橘树 |
丁酰肼(比久) | 花生 |
氟虫腈 |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 |
溴甲烷、氯化苦 | 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它登记。 |
毒死蜱、三唑磷 | 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2,4-滴丁酯 | 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包括原药、母药、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申请。保留原药生产企业2,4-滴丁酯产品的境外使用登记,原药生产企业可在续展登记时申请将现有登记变更为仅供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
氟苯虫酰胺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
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 | 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
磷化铝 | 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 |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 2019年8月1日起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
附件5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3号公告)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单如下:
序号 | 兽药及其它化合物名称 | 禁止用途 | 禁用动物 |
1 | 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2 |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3 |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Acetate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4 |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5 |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6 |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7 |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8 |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 | 所有用途 | 所有食品动物 |
9 |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0 |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 杀虫剂、清塘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1 |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2 |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3 | 双甲脒Amitraz | 杀虫剂 | 水生食品动物 |
14 | 酒石酸锑钾Antimonypotassiumtartrate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5 | 锥虫胂胺Tryparsamide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6 | 孔雀石绿Malachitegreen | 抗菌、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7 | 五氯酚酸钠Pentachlorophenolsodium | 杀螺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8 | 各种汞制剂包括:氯化亚汞(甘汞)Calomel,硝酸亚汞Mercurous nitrate、醋酸汞Mercurous acetate、吡啶基醋酸汞Pyridyl mercurous acetate | 杀虫剂 | 所有食品动物 |
19 | 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Methyltestosterone、丙酸睾酮Testosterone Propionate、苯丙酸诺龙 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 Benzoate及其盐、酯及制剂 | 促生长 | 所有食品动物 |
20 | 催眠、镇静类:氯丙嗪Chlorpromazine、地西泮(安定)Diazepam及其盐、酯及制剂、 | 促生长 | 所有食品动物 |
21 | 硝基咪唑类:甲硝唑Metronidazole、地美硝唑Dimetronidazole及其盐、酯及制剂、 | 促生长 | 所有食品动物 |
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附件6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76号公告)
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药典)2000年二部P605。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2.沙丁胺醇(Salbutamol):药典2000年二部P316。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3.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70。β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药。
4.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一种β兴奋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已批准,中国未批准。
5.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591。多巴胺受体激动药。
6.西马特罗(Cimaterol):美国氰胺公司开发的产品,一种β兴奋剂,FDA未批准。
7.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药典2000年二部P890。β2肾上腺受体激动药。
二、性激素
8.己烯雌酚(Diethylstib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雌激素类药。
9.雌二醇(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1005。雌激素类药。
10.戊酸雌二醇(EstradiolValerate):药典2000年二部P124。雌激素类药。
11.苯甲酸雌二醇(EstradiolBenzo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9。雌激素类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以下简称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9。雌激素类药。用于发情不明显动物的催情及胎衣滞留、死胎的排除。
12.氯烯雌醚(Chlorotrianisene)药典2000年二部P919。
13.炔诺醇(Ethinylestradiol)药典2000年二部P422。
14.炔诺醚(Quinestrol)药典2000年二部P424。
15.醋酸氯地孕酮(Chlormadinone acetate)药典2000年二部P1037。
16.左炔诺孕酮(Levonorgestrel)药典2000年二部P107。
17.炔诺酮(Norethisterone)药典2000年二部P420。
18.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Chorionic Gonadotrophin):药典2000年二部P534。促性腺激素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46。激素类药。用于性功能障碍、习惯性流产及卵巢囊肿等。
19.促卵泡生长激素(尿促性素主要含卵泡刺激FSHT和黄体生成素LH)(Menotropins):药典2000年二部P321。促性腺激素类药。
三、蛋白同化激素
20.碘化酪蛋白(Iodinated Casein):蛋白同化激素类,为甲状腺素的前驱物质,具有类似甲状腺素的生理作用。
21.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Nandrolone phenylpropionate)药典2000年二部P365。
四、精神药品
22.(盐酸)氯丙嗪(Chlorpromaz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76。抗精神病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77。镇静药。用于强化麻醉以及使动物安静等。
23.盐酸异丙嗪(Promethaz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00年二部P602。抗组胺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64。抗组胺药。用于变态反应性疾病,如荨麻疹、血清病等。
24.安定(地西泮)(Diazepam):药典2000年二部P214。抗焦虑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61。镇静药、抗惊厥药。
25.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362。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3。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6.苯巴比妥钠(Phen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105。巴比妥类药。缓解脑炎、破伤风、士的宁中毒所致的惊厥。
27.巴比妥(Barbital):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27。中枢抑制和增强解热镇痛。
28.异戊巴比妥(Amobarbital):药典2000年二部P252。催眠药、抗惊厥药。
29.异戊巴比妥钠(Amobarbital Sodium):兽药典2000年版一部P82。巴比妥类药。用于小动物的镇静、抗惊厥和麻醉。
30.利血平(Reserpine):药典2000年二部P304。抗高血压药。
31.艾司唑仑(Estazolam)。
32.甲丙氨脂(Meprobamate)。
33.咪达唑仑(Midazolam)。
34.硝西泮(Nitrazepam)。
35.奥沙西泮(Oxazepam)。
36.匹莫林(Pemoline)。
37.三唑仑(Triazolam)。
38.唑吡旦(Zolpidem)。
39.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五、各种抗生素滤渣
40.抗生素滤渣: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因含有微量抗生素成份,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后对动物有一定的促生长作用。但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一是容易引起耐药性,二是由于未做安全性试验,存在各种安全隐患。
附件7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519号公告)
1.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 A):ß-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2.班布特罗(Bambuterol):ß-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3.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ß-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4.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783。ß-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5.马布特罗(Mabuterol):ß-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6.西布特罗(Cimbuterol):ß-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7.溴布特罗(Brombuterol):ß-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8.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长效型ß-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9.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长效型ß-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10.盐酸可乐定(Cloni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645。抗高血压药。
11.盐酸赛庚啶(Cyproheptadine Hydrochloride):药典2010版二部P803。抗组胺药。
附件8
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除用于非食品动物的产品外,停止受理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二、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撤销。2015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在2016年12月31日前流通使用。
三、自2016年12月3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用于食品动物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附件9
停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和洛克沙胂3种兽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638号公告)
一、自2018年1月11日起,停止受理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生产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相关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2018年4月30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2019年4月30日前流通使用。
三、自2019年5月1日起,停止经营、使用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各种制剂。
附件10
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食品安全的条款
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其中食品安全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件11
“两高”司法解释对农药违法定罪量刑
有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该《解释》对农药违法定罪量刑有新的规定。
一、禁限用农药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农药生产经营者、农产品种植、销售、运输、贮存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的,将按照《解释》规定定罪处罚。
二、农药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农药将从重处罚。农药生产经营者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和“非法经营罪”,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在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的入罪新规定。
1.若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超范围滥用农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将依照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2.若使用禁用农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将依照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四、从严适用刑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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