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4766 | 文     号 |   |
来   源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 | 公开日期 | 2023-10-3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涉及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三、未经最后核定或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核准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四、违反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的统计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五、在行政决定作出前本队内部或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本队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和本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文件、合同等合法性审核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七、需汇总、分析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八、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九、本队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十、不属于本队负责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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