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457989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140110-0030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4-01-10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随着我市殡葬改革的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发展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殡葬改革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主导,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殡葬事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为基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殡葬基础设施的布局、规模和数量,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科学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服务大局。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兼顾经济发展水平、丧葬习俗和城镇发展实际,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节约用地,集中发展。
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认真贯彻殡葬法规政策,加大殡葬法制建设力度,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促进农村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4�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出发,不断提高殡葬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村群众丧葬需求。
5�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充分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资源,综合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突出生态化建设。
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积极发动农民群众参与。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完成市级已补助资金的10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2015年末,实现乡(镇、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50%的村委会;2020年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所有的村委会。
三、主要措施
(一)规划选址
各县区要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发改、规划、民政、国土、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专项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堤坝以及公路、铁路两侧面山上。
(二)建设要求
1�农村公益性公墓除少数边远山区外,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
2�乡(镇、街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与乡(镇、街道)统筹合建。
3�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
4�建成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实现绿化全覆盖的目标,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5�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即树葬、花坛葬、壁葬等骨灰处理方式。
6�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农村公益性公墓健康发展的目标。
(三)建设标准
1�以人为本,公墓建设公园化、园林化。既建公墓,为农村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
2�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及6‰的死亡率计算确定。建设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按50年需求规划,首期规划建设满足10年使用。
3�墓区建设不砍伐原有乔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进行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要达到绿化全覆盖,乔木种植率达80%。
4�墓区及道路标准。
(1)进入墓区道路宽一般在3-4米左右,路面尽量用砂石铺垫,道路设置会车点。停车场的大小根据安葬量进行规划,路面和场地用嵌草砖铺装。
(2)骨灰单双墓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准建石围栏。
(3)以400个墓位为一个单元,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墓位前通道宽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隔开。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乔木。
(4)在园区设置休息、祭祀等公共设施。
(5)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
(四)审批程序
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区民政局,由县区民政局商住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宗等部门同意后批准;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区民政局汇同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及时报市民政局备案。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3�规划设计方案;
4�相关管理制度。
(五)土地性质
国土部门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遵循公墓用地不征为国有,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通过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占用土地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调整土地权属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尽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六)建设资金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各县区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期完成。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动农村群众投工投劳。
为确保建设进度,市财政按照每建设一个乡(镇、街道)级农村公益性公墓40万元、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公益性公墓完成建设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分别提出申请(村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街道初审),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由县区民政局收集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相关资料,连同检查验收报告一并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经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给予补助。
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七)生态建设
推行农村生态经济型公益性公墓的目的是改善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要坚持“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对原有的乔木做到不砍伐,尽量保留灌木,不得破坏原生态进行大规模的开发,坚决杜绝以牺牲环境建设公墓的做法。要依山就势,因地制宜地建设利用,提高绿化覆盖率,通过公墓建设使荒山变为森林,改善大气环境,促进生态发展,既解决集中安葬问题,又绿化荒山,成为农村群众集祭祀、踏青为一体的公园。二要加强墓区绿化。丧属在墓区及道路有植树义务,公墓管理部门提供苗木,与丧属签订义务植树协议书,每个家庭按协议要求完成种植乔木的任务,以达到见树见山不见墓的目标。种植树种和技术由辖区林业部门负责指导。
大力倡导树葬、花坛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节约土地的方式安葬。
(八)规范管理
1�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编制、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的建设、管理、检查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监管。县区民政局要对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组织开展年检年审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
2�安葬范围。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范围由各公墓建设主体划定,报县区民政局备案,公益性公墓不得接纳划定区域以外的人员入墓安葬。
3�收费规定。按照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482号)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收取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成本,收费标准由公墓建设主体报县区发改局审核,并报市发改委审批。未经审批的,视为乱收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财务收支情况的检查,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发改、财政部门要研究非税发票问题,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合法性问题。
对利用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县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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