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0858072 | 文     号 | 530400-005692-20081205-0015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05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溪市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意见(试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玉溪市人事局关于《玉溪市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玉溪市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溪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2〕18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玉溪市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02〕147号)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出发点,以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为目的,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事业单位现有人力资源,多途径、多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首次推行全员聘用制期间,未被聘用的人员。
三、未聘人员安置办法
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2、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费按批准提前退休时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并按退休人员进行管理。
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求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现行政策必须由单位一次性交清提前退休年限应领取的退休费。
3、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7年以内(含7年)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部退养人员占单位编制,由单位进行管理。内部退养期间单位性质发生变化的,退养人员身份及管理方式随单位性质变更而变更。
内部退养期间,退养费按批准退养时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与工作岗位有关的津贴除外)的50%计发,与工作岗位有关的津贴、奖金(定包奖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等)停发,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遇国家规定调资晋级时,要及时为其办理档案工资调整、审批手续,并作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计发退休费的依据。内部退养期间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有关政策执行。
4、按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的特殊工种人员,不再执行特殊工种政策。
5、为适应新岗位要求,提高就业能力,扩大再就业范围,未聘人员应主动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单位要认真组织,提供信息,帮助和指导未聘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后重新组织竞聘上岗。
6、采取多种形式,兴办、联办各种经济实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分流安置未聘人员。同时鼓励未聘人员开发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
7、事业单位要合理调整单位内部用工结构,坚决清退临时工和借用人员,对未聘人员可采取单位、行业内部转岗聘用(聘任)的办法进行安置,逐步实现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8、对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缓签范围的人员,单位给予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10天内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9、未聘人员,单位应给予6个月的待聘期。待聘期间由单位按月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单位应组织未聘人员学习培训或安排临时性工作,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单位6个月内未提供2次上岗机会的,延长未聘人员待聘期6个月。
10、未聘人员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由原单位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托管,托管期限为12个月。人才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受托管人员签订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对托管对象进行管理。受托管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按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由原事业单位和本人交纳;受托管人员的生活保障,由原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受托管人员实现重新就业的,应及时解除托管协议。托管期满后单位与其终止关系,未聘人员进入市场自谋职业。
11、未聘人员要求辞职的,可以按有关政策办理辞职手续。辞职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由单位移交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代理费由原单位承担两年,两年后由辞职人员自理。
四、工作要求
1、未聘人员妥善安置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各县区政府、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要密切联系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分析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2、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深入细致做好未聘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3、未聘人员要转变就业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积极竞争新的岗位,适应社会需要。
五、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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