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61587397 | 文     号 | 玉办发〔2016〕54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11-15 |
关于印发《玉溪市建立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玉溪市建立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建立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
实 施 意 见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玉溪”建设步伐,健全和完善我市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深化农村改革任务分解及工作台帐的通知》(玉农领发﹝2016﹞4号)的要求,现就建立玉溪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强地方公益林保护和维护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市级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2017年,启动实施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根据两类林区划以及2004年以来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玉溪市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的规定,完成我市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制定出台《玉溪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完善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分层次补偿机制。
三、补偿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偿范围和对象
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宜林地。全市市级公益林25.74万亩,按县区分:红塔区11.03万亩,峨山县2.79万亩、元江县11.92万亩。按权属分:国有1.36万亩,集体、个人24.38万亩。补偿对象为市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使用者。
(二)补偿标准
市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参照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按林地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费和补偿费两部分。
国有的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6元,全部作为管护费;集体和个人的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费5元、补偿费10元。
(三)资金来源
市政府设立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73.86万元(其中:国有公益林8.16万元,集体、个人公益林365.7万元),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随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同步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管护费和补偿费具体列支标准由市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在下达资金计划时予以明确。
四、资金管理及使用
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联合制订《玉溪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根据预算安排按补偿资金的支出构成分别下达。市林业局、相关县区严格按照《玉溪市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一)管护费
管护费是指用于市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参照省级公益林管护费列支标准,市级财政每亩列支公共管护支出0.25元;国有的市级公益林每亩列支管护补助支出5.75元,集体和个人的市级公益林每亩列支管护补助支出4.75元。
1.公共管护支出。由市级财政列支,主要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市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以及管护站(所)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
2.管护补助支出。由县区级财政列支,主要用于聘请护林员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费支出、管护人员培训,及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辖区内市级公益林资源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及档案建立、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责任制检查考核、管护政策法规宣传及碑牌制作、公益林补植补造和抚育、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林区道路建设和维护、管护站(所)点建设与修缮、管护单位设备购置和能力建设、公益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支出。
(二)补偿费
补偿费是指市级财政对林权为集体和个人的市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县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按每年每亩10元,本着公正公开、安全简便、及时高效的原则和规范程序组织兑付补偿费。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决策,是发挥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特殊地位”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全市上下在思想上形成共识,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保障。成立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环保、审计等部门及相关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协调与督促。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技术保障。由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玉溪市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根据生态区位的要求,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好市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在核定上报国家、省级公益林的基础上,按照《玉溪市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细则》的要求,将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到山头地块,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加强管护措施。相关县区要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县区市级公益林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合同,落实管护责任;管护责任单位应当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理保护公益林的权利和义务。对未签订管护责任合同和管护责任未落实的,不予支付补偿资金。
(五)严格资金管理。市林业部门负责核实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因制止乱砍滥伐、预防森林火灾、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不力,造成公益林不能发挥应有生态效益的,取消补偿资格,直至重新恢复为止。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和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等,确保资金安全。
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适时启动县区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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