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08116241 | 文     号 | 530400-005709-20080918-0112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09-18 |
危险货物运输审批
危险货物运输审批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9号令)第八条的条件。
一、提出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拟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营方案;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空积,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情况,若专用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5、拟聘用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6、具有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7、企业章程文本;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受理单位
玉溪市运政处货运科受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全部内容的,货运科不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但申请人要求补正了全部内容,货运科受理申请。
三、受理时限
按申请材料对实地进行核查。材料真实: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在5日内向省级运管机构上报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材料不真实: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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