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11283991 | 文     号 |   |
| 来   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公开日期 | 2021-09-08 |
全总、民政部就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共同印发意见 进一步加大工会联系引导社会组织工作力度
全国总工会、民政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积极探索符合社会组织实际的工会建设方式方法,不断扩大工会对社会组织的有效覆盖,加大工会联系引导社会组织工作力度,在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充分发挥工会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达到90万个,吸纳超过1000万人就业。对此,《意见》从加强社会组织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主要职责、扩大覆盖、规范建设、组织领导等5方面,对社会组织工会建设作出规范。
《意见》指出,社会组织工会要切实在强化政治引领、团结凝聚职工、维护职工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等方面履行主要职责。要注重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加强技能培训,推动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要通过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有序参与社会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以职工需求为导向,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为职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做好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帮扶工作。
为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建立工会,《意见》要求,以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在各地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为重点,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工作取得明显突破。同时,加强宣传动员和服务吸引,可按用人单位或区域、行业建立工会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会也应加强本区域社会组织工会建设,最大限度地把社会组织职工吸收到工会中来。社会组织工会要依法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并按照“六有”标准建设职工之家,加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规范化建设。
《意见》强调,各级工会和民政部门要将社会组织工会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以党建带工建,强化协调联动,落实保障措施,坚持建管并举,注重精准施策,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工会具体负责、民政部门支持、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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